銀行從業初級資格考試《個人理財》科目的備考,第二部分的考查點主要為理財法律法規:
一、中國的法律體系
中國的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統帥,以法律為主干,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重要組成部分,由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統一整體。
個人理財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有證券法、基金法、保險費、信托法等。
二、相關規定
需要熟悉《民法總則》、《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中與個人理財業務相關的規定。可查看《個人理財》教材或者相應法律法規,熟悉并掌握可能用到的基本規定。
此外,各類理財產品及其銷售相關的法律法規也需要了解,如《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行為的通知》等。
三、習題練習
1、【多選題】按照《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金宣傳材料不得有( )情形。
A.承諾收益率
B.登載投資專家的建議性文字
C.預測該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
D.承諾承擔損失
E.誤導性陳述
2、甲與乙訂立合同,規定甲應于2007年8月1日交貨,乙應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發現乙財產狀況惡化,無支付貨款的能力,并有確鑿證據,遂提出終止合同,但乙未允許。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約定交貨。依據合同法原理,下列表述最恰當的是( )。
A.甲有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應的擔保
B.甲有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除非乙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C.甲應按合同約定交貨,但乙不支付貨款可追究違約責任
D.甲無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但可以僅先交會部分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