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貸款質押分析
(一)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1.質權的標的物與抵押權的標的物的范圍不同
2.標的物的占有權是否發生轉移不同
3.對標的物的保管義務不同
4.受償順序不同
5.能否重復設置擔保不同
6.對標的物孳息的收取權不同
(二) 貸款質押設定條件
貸款質押中質物的占有權原則上應轉移給質權人,貸款質押以轉移質物占有和權利憑證支付之日起生效或登記之日起生效。質押設定的各環節要求如下。
1.質押的范圍
(1)商業銀行可接受的財產質押
①出質人所有的、依法有權處分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動產;
②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③依法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④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中的財產權等知識產權;
⑤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包括合同債權、不動產受益權和租賃權、項目特許經營權、應收賬款、侵權損害賠償、保險賠償金的受益轉讓權等。
(2)商業銀行不可接受的財產質押
①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②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
③國家機關的財產;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⑤珠寶、首飾、字畫、文物等難以確定價值的財產;
⑥租用的財產;
⑦其他依法不得質押的其他財產。
2.質押材料
出質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質押擔保,應在提送信貸申請報告的同時,提送出質人提交的“擔保意向書”及以下材料:
(1)質押財產的產權證明文件;
(2)出質人資格證明:
①法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營業執照;
②非法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
(3)出質人須提供有權作出決議的機關作出的關于同意提供質押的文件、決議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權委托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4)財產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質的文件。
3.質物的合法性
(1)出質人對質物、質押權利占有的合法性
①用動產出質的,應通過審查動產購置發票、財務賬簿,確認其是否為出質人所有。
②用權利出質的,應核對權利憑證上的所有人與出質人是否為同一人。如果不是,則要求出示取得權利憑證的合法證明,如判決書或他人同意授權質押的書面證明。
③審查質押的設定是否已由出質人有權決議的機關作出決議。
④如質押財產為共有財產,出質是否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2)質物、質押權利的合法性
①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動產,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動產不得作為質物。
②凡出質人以權利憑證出質,必須對出質人提交的權利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確認時向權利憑證簽發或制作單位查詢,并取得該單位出具的確認書。
③凡發現質押權利憑證有偽造、變造跡象的,應重新確認,經確認確實為偽造、變造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
④海關監管期內的動產作質押的,需由負責監管的海關出具同意質押的證明文件。
⑤對于用票據設定質押的,還必須對背書進行連續性審查:
每一次背書記載事項、各類簽章完整齊全并不得附有條件,各背書都是相互銜接的,即前一次轉讓的被背書人必須是后一次轉讓的背書人;
票據質押應辦理質押權背書手續,辦理了質押權背書手續的票據應記明“質押”、“設質”等宇樣。
⑥對以股票設定質押的,必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股票。
4.質押價值、質押率的確定
(1)質押價值的確定
①對于有明確市場價格的質押品,如國債、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存款單、銀行承兌匯票等,其公允價值即為該質押品的市場價格。
②對于沒有明確市場價格的質押品,如上市公司法人股權等,則應當在以下價格中選擇較低者為質押品的公允價值:
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稅務機關認可的財務報告中所寫明的質押品的凈資產價格;
以公司最近的財務報告為基礎,測算公司未來現金流人量的現值,所估算的質押品的價值。
(2)質押率的確定
①信貸人員應根據質押財產的價值和質押財產價值的變動因素,科學地確定質押率。
②確定質押率的依據主要有:
質物的適用性、變現能力。對變現能力較差的質押財產應適當降低質押率。
質物、質押權利價值的變動趨勢。一般可從質物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及質押權利的經濟性貶值或增值三方面進行分析。
5.質押的效力
質押的效力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①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②質押擔保的范圍。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三) 貸款質押風險分析
1.貸款質押風險分析
目前銀行辦理的質押貸款在業務中主要有如下風險:
(1)虛假質押風險
(2)司法風險
(3)匯率風險
(4)操作風險
2.貸款質押風險防范
防范質押操作風險,銀行首先必須確認質物是否需要登記。其次,按規定辦理質物出質登記,并收齊質物的有效權利憑證,同時與質物出質登記、管理機構和出質人簽訂三方協議,約定保全銀行債,權的承諾和監管措施。再者,銀行要將質押證件作為重要有價單證歸類保管,一般不應出借。如要出借,必須嚴格審查出質人借出是否合理,有無欺詐嫌疑;借出的質物,能背書的要注明“此權利憑證(財產)已質押在X銀行,X年X月X日前不得撤銷此質押”,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登記部門或托管方“X質押憑證已從銀行借出僅作X用途使用,不得撤銷原質權”,并取得其書面收據以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