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貸后管理
1對借款人的貸后監控
1、經營狀況監控:一方面,要注意企業在日常的商務活動中是否出現不道德的謀利和不講誠信的行為,是否出現隱瞞經營情況的現象及其他各種異常情況;另一方面,對異常情況一定要進行調查和分析,找出問題根源。
2、管理狀況監控:對企業整體運營的系統情況調查,尤其是對不利變化情況的調查,此部分調查的特點是對“人及其行為”的調查。
3、財務狀況監控:財務狀況變化是企業還款能力變化的直接反映。
4、與銀行往來情況監控:企業與銀行的資金往來是公司交易情況最直接的反映,也是銀行利益的體現。銀行應通過觀察借款人與銀行的資金往來情況,核查企業的銀行對賬單,分析公司的最近經營情況,并對異常的劃款行為進行調查分析。
2擔保管理
1、保證人管理
①審查保證人的資格:應注意保證人的性質,保證人性質的變化會導致保證資格的喪失;
②分析保證人的保證實力;
③了解保證人的保證意愿:良好的保證意愿是保證人提供擔保和準備履行擔保義務的基礎。
2、抵(質)押品管理:①抵押品價值的變化情況;②抵押品是否被妥善保管;③抵押品有否被變賣出售或部分被變賣出售的行為;④抵押品保險到期后有沒有及時續投保險;⑤抵押品有否被轉移至不利于銀行監控的地方。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或處分抵押物的,商業銀行必須要求其提出書面申請,并經銀行同意后予以辦理。經商業銀行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轉讓并以不低于商業銀行認可的最低轉讓價款轉讓抵押物的,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用于向商業銀行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存入商業銀行賬戶;經商業銀行同意,抵押人可以部分轉讓抵押物的,所得的收入應存人商業銀行的專戶或償還商業銀行債權,并保持剩余貸款抵押物價值不低于規定的抵押率。抵押期間,抵押物因出險所得賠償金(包括保險金和損害賠償金)應存入商業銀行指定的賬戶,并按抵押合同中約定的處理方法進行相應處理;對于抵押物出險后所得賠償數額不足清償部分,商業銀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擔保。
3、擔保的補充機制:追加擔保品,確保抵押權益;追加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