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未能實際接受遺產而死去的人,稱為被轉繼承人;實際接受遺產的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稱為轉繼承人。
轉繼承的性質,轉繼承只是將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繼承人承受。轉繼承所轉移的不是繼承權,而是遺產所有權,因此,應將轉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視為其同配偶的共同財產,轉繼承的客體,即轉繼承人承受的是被轉繼承人應取得的遺產份額,但不是被轉繼承人應取得的全部遺產份額。
在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死亡的,不是由死亡的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代其參加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而是由其法定繼承人直接參加遺產的分割,其性質類似于其他共有關系中共有人死亡后,由其繼承人參與分割其共有財產,所以,轉繼承是發生了又一次繼承,稱為連續繼承或者二次繼承更為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