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學章節復習指導
第十六章:擔保物權
節:擔保物權概述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于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或權利上所設定的物權。特征:
1、擔保物權具有變價受償性。
2、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
3、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
4、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二、擔保物權的意義和種類
1、擔保物權的意義:
(1)擔保物權是保障債權受償的可靠手段。
(2)擔保物權是債務人融資的有效手段。
(3)擔保物權是充分發揮財產效用的法律手段。
2、擔保物權的種類:
(1)法定擔保物權和約定擔保物權。
(2)動產擔保物權、不動產擔保物權和權利擔保物權。
(3)轉移占有的擔保物權和不轉移占有的擔保物權。
(4)登記的擔保物權和不登記的擔保物權。
第二節:抵押權
一、抵押權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權是抵押權人對于抵押人不移轉占有而供為擔保的財產,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其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除具有變價受償性、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外,還具有如下特征:
1、抵押權是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
2、抵押權的標的物可以是不動產或動產,也可以是權利。
3、抵押權具有特定性。
4、抵押權具有順序性。
二、抵押權的設立
1、抵押合同。
2、抵押物。
3、抵押權的登記。
三、抵押權的效力
1、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范圍:主債權、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2、抵押權效力及于標的物的范圍:除抵押外,包括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合物、孳息、代位物等。
3、抵押人的權利:
(1)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
(2)抵押物的處分權。
(3)抵押物的出抵權。
(4)抵押物的出租權。
(5)用益物權的設定權。
(6)物上保證人對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
4、抵押權人的權利
(1)抵押權的保全權。(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提供相當擔保、損害賠償)
(2)抵押權的處分權。
(3)優先受償權。
四、抵押權的實現
1、抵押權實現的條件
(1)須抵押權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
(2)須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
(3)須債務人未履行債務。
2、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抵押物的拍賣、變賣、折價三種。
五、抵押權的消滅
1、主債權消滅。
2、抵押物滅失。
3、抵押期限屆滿。
4、抵押權實現。
六、特殊抵押權
1、共同抵押權。
2、額抵押權。
第三節:質權
一、質權概述
1、質權的概念和特征:
質權是指債權人因擔保其債權而占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財產,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以其所占有的標的物的價值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其債權的一種擔保物權。質權具有如下特征:
(1)質權的標的物是動產和權利。
(2)質權為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
(3)質權是由債權人占有物質為要件的擔保物權。
2、質權的作用:公示作用、留置作用。
二、動產質權
1、動產質權的概念:
動產質權指債權人享有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以其占有的出質人用作債權擔保的動產折價或者出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2、動產質權的設定:
(1)動產質權的設定方式:采用書面質押合同方式,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2)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簡稱質物,為可讓與的、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動產。
3、動產質權的效力
(1)動產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以出質人與質權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的為準。
(2)動產質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的范圍:包括原物質以及物質的從物、孳息物、代位物等。
(3)質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占有物質的權利。
留置物質的權利。
質物孳息的收取權。
費用償還請求權。
質物的變價權。
優先受償權。
質權處分權。
質物的保管義務。
質物的返還義務。
(4)出質人的權利和義務:
質物的處分權。
質物孳息的收取權。
對質權人的抗辯權。
除去侵害和返還質物請求權。
物上保證人對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
4、動產質權的實現:
指質權人于其債權清償期屆滿而未受償時,處分質物,以質物的變價優先受償其受擔保的債權。質權的實現方式包括質物折價和拍賣、變賣質物。
5、動產質權的消滅
(1)主債權消滅及質物消滅。
(2)質權的拋棄及質物的任意返還。
(3)質物占有的喪失。
(4)質權的存續期間屆滿及質權實現。
三、權利質權
1、權利質權的概念:
權利質權指以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外的可讓與的財產權利為標的而設定的質權。
2、權利質權的設定
(1)一般債權質權的設定:由質權人與出質人訂立書面質押合同。
(2)證券質權的設定:由質權人與出質人訂立書面質押合同,約定證券交付時間。
(3)股份質權的設定:除須雙方合意外,記名股票并須辦理登記。
(4)知識產權質權的設定:雙方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權利質權的效力
(1)一般債權質權的效力:
除當事人約定外,質權的效力及于債權的從權利。
質權人有限制出質人與第三債務人的行為的權利。
質權人得以入質債權優先受償。
(2)證券債權質權的效力:
證券債權質權的效力及于入質權利的從權利。
質權人有留置證券的權利。
質權人有保全質權的權利。
質權人有保全入質權利的義務。
質權人實現質權的權利。
(3)股份質權的效力:
質權人有分配盈余收取權。
質權人有股票代表物上的代位權。
質權人有權占有和留置股票。
質權人對股票、股份的變價有優先受償權。
質權人無決議權。
質權人有妥善保管股票的義務。
出質人不得轉讓股份。
(4)知識產權質權的效力:
原則上適用于關于抵押權效力的規定
出質人未經質權人許可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 人提存。
質權人有就質權標的的變價優先受償權。
第四節:留置權
一、留置權的概念和特征
留置權指債權人依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留置該動產,以作為債權擔保的的權利。留置權的特征:
1、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
2、留置權為得發生二次效力的擔保物權。
3、留置權為動產擔保物權和轉移占有的擔保物權。
二、留置權的成立
1、留置權成立的積極要件:
(1)須債權人占有一定財產。
(2)債權人占有的財產須為債務人的動產。
(3)須債權人的債權與債務人的債務間有聯系。
(4)須債權已屆清償期。
2、留置權成立的消極條件:
(1)當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約定。
(2)留置債務人的財產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3)行使留置權與債權人所承擔的義務相抵觸。
(4)留置財產與債務人交付財產前或交付財產時的指示相抵觸。
三、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權的效力范圍:
(1)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范圍:不得由當事人約定。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2)留置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的范圍:包括主物、從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留置權的效力僅及于債務人留置的財產,而不是及于債權人占有的全部財產。
(3)留置權對留置權人的效力:表現為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留置占有的留置物。
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為保管上的必要使用留置物。
請求返還必要費用。
就留置物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物的保管義務。
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義務。
返還留置物的義務。
四、留置權的消滅
1、擔保的另行提出。
2、留置物占有的喪失。
3、債權清償期的延緩。
4、留置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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