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學章節復習指導
第三十一章:侵權的民事責任
節:侵權的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侵權民事責任為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法法律的后果。侵權民事責任具有如下特征:
1、侵權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定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2、侵權民事責任是以存在侵權行為這一法律事實為根據的。
3、侵權民事責任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現的。當事人一般不得事先約定免除,且其賠償責任的范圍也是法定的。
4、侵權民事責任的形式主要是財產責任,但非限于財產責任。
二、侵權民事責任與違約責任
1、侵權民事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1)歸責原則不同。
(2)構成要件不同。
(3)舉證責任不同。
(4)免責條款不同。
(5)責任形式不同。
(6)損害賠償的范圍不同。
2、侵權民事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
指行為人實施的某一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侵權行為合違約行為的雙重特征,從而在法律上導致了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并存的現象。侵權民事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主要有以下情況:
(1)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同時侵犯了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
(2)在某些情況下,侵權行為直接構成違約的原因。
(3)不法行為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實施侵害他人權利并造成他人損害時,在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事先就存在著一種合同關系。
在侵權民事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的情況下,受害人可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不能同時主張。
第二節:侵權民事責任的形式
一、侵權民事責任形式概述
1、侵權民事責任形式的概念和特征
侵權民事責任形式是指行為人因實施侵權行為而依法應承擔的具體的民事責任方式,有如下特征:
(1)侵權民事責任的形式是落實侵權責任的具體措施。
(2)侵權民事責任的形式不僅是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判令不法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方法,而且也是不法行為人應向受害人履行一定的義務,即表現為國家對被侵害的權利所采取的補償與救濟的方法。
(3)侵權民事責任的形式主要是財產性的,但又不限于財產性民事責任形式。
2、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侵權民事責任的形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原物。
(5)恢復原狀。
(6)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7)賠禮道歉。
(8)賠償損失。
二、侵權民事責任形式的適用
可單獨適用,也可合并適用。在適用具體侵權民事責任形式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侵權民事責任形式的適用應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和狀況相適應。
(2)侵權民事責任形式的適用應與權利的損害相適應。
(3)侵權民事責任形式的使用應與責任人的責任條件相適應
(4)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底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民事責任形式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產和非法所得,并可依法處以罰、拘留。
第三節:侵權損害賠償
一、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
1、全面賠償原則。
2、考慮當事人經濟狀況原則。
3、衡平原則
二、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
1、侵害財產的損害賠償:一般原則是全部賠償原則。以造成的客觀損失為限,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2、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
(1)一般傷害:基本上包括醫療費、住院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護理費、治療期間的交通費和誤工工資、獎金等。
(2)人身殘廢:殘廢依其傷殘程度分為半殘廢和全殘廢。賠償必要的醫療費用外,還應根據其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和收入減少的情況,賠償因不能工作而減少的收入和殘廢者的生活補助費。
(3)致人死亡:對因違法行為致人死亡的,除賠償因死者在死亡前因醫療或搶救其生命所花的醫療費用外,并應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對不滿18歲的人撫養到18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20年(5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1年,不少于10年),70歲以上按5年計算,對其他間接受害人撫養5年。還應支付死亡補償費,具體賠償額以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作為依據。一般補償10年,不滿16歲,年齡小1歲減1年,70歲以上的,每增加1歲減1年,不少于5年。
(4)非財產損害的賠償:采取撫慰為主、補償為輔的原則。并對其賠償數額加以限制,采取以非財產性民事責任形式為主,財產性民事責任形式為輔的原則。只有在采取非財產性民事責任形式不足以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人身權益時,才采取財產性的民事責任形式。
第四節: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
一、侵權民事責任免責事由的概念和特征
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又稱侵權民事責任的抗辯事由,是指被告針對原告要求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請求而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實。主要有以下特征:
1、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須是客觀存在的、已經發生的事實。
2、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是對抗對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的客觀事實。
3、一定的免責事由總是以一定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為前提的。
二、侵權民事責任免責事由的種類
1、依法執行職務。
2、正當防衛。
3、緊急避險。
4、受害人的同意。
5、不可抗力。
6、其他法定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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