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學章節復習指導
第六篇:侵權行為
第二十八章:侵權行為概述
節: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權行為的概念
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的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害行為。
二、侵權行為的特征:
1、侵權行為是單方實施的不法的事實行為。
2、侵權行為是違反民法中權利或權益保護規范的行為。
3、侵權行為是給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
4、侵權行為主要是行為人基于過錯而實施的行為。
5、侵權行為是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第二節:侵權行為的分類
一、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
1、一般侵權行為:致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的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一般侵權行為主要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對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
2、特殊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即使無過錯,但他人的損害確系與行為人有關的行為、事件或者特別原因所致,因而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規定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特殊侵權行為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行為主要有:
(1)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
(2)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3)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4)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5)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6)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
(8)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二、積極侵權行為與消極侵權行為:
1、積極侵權行為:指行為人以一定的作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2、消極侵權行為:指行為人以一定的不作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構成消極侵權行為,須以行為人須有作為的義務為前提。
三、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
1、單獨侵權行為:指一個人單獨實施的侵權行為。
2、共同侵權行為:指兩個以上的人共同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分共同加害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
3、共同加害行為具有如下特征:
(1)主體的復合性。
(2)主觀的共同過錯性。
(3)行為的共同性。
(4)結果的單一性。
4、共同加害行為除具備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外,還須具備以下特殊條件:
(1)主體方面的要件。兩個以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或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
(2)客觀方面的要件。各個共同加害行為人須具有共同加害的行為。
(3)主觀方面的要件。各行為人之間應有共同過錯。
5、共同危險行為除具備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外,還應具備以下要件:
(1)主體方面的要件。兩個以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或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
(2)客觀方面的要件。須實施了共同危險的行為。
(3)主觀方面的要件。共同危險行為人主觀上應有共同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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