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節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和所得來源的確定
兩類納稅人 | 兩個判定標準 | 納稅義務 | |
住所 | 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 | ||
居民納稅人 (二選一) | √ | × | 境內外 |
× | √ | ||
非居民納稅人 | × | × | 境內 |
二、個稅應稅所得項目(9個★★★)
1、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對于居民納稅人:年度匯算清繳,非居民納稅人:按月or按次。
2、分類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
本部分內容,可考的要點非常多:
(1)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征收個稅)有哪些?
(2)作者去世后,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也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包括相關特許權的使用、轉讓、租賃等(和企業所得稅有所不同)。
(4)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該按照什么稅目征稅?
3、所得額確定的方式(★★★)
(1)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額=收入(題干數額)×(1-20%)
(2)稿酬所得:收入額=收入(題干數額)×(1-20%)×70%
(3)法定其他扣除: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 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4)3險1金中的3險指的是: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
(5)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限額:在征管方式上,只能按年繳的:①職業繼續教育,② 大病醫療(匯算清繳),其余皆可每月預扣預繳,或按年繳稅。
具體的內容,MR.H在精講班中總結了一個表格>>,邏輯清晰,適合備考。
(6)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對比企業所得稅的不得扣除:
①個人所得稅稅款;
②稅收滯納金;
③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④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⑤贊助支出;
⑥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eg.計提的各種準備金)
(7)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獲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股息紅利
持股期限(x) | 所得額的確定 |
x≤1個月 | 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
1個月<x ≤1年 | 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
x>1年 | 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 |
(8)財產租賃所得的所得額(按“次”所得征稅: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次)
每次(月)收入PK 4000 | 所得額的確定 |
每次收入(月收入)≤4000元 |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800元 |
每次收入(月收入)>4000元 |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1-20%) |
(9)財產轉讓所得:所得額=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
(10)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征
(11)偶然所得:全額計征
三、納稅期限——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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