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勞動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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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狹義的勞動法是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廣義上的勞動法是指調整勞動關系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 《勞動法》是我國第一部勞動領域的法律。
2. 勞動關系的主要特征:(1)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于用工事實和勞動合同發生的社會關系;(2)勞動關系只能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3)勞動關系是具有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屬性的社會關系;(4)勞動關系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實現這種關系的隸屬性。
3.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1)雙方當事人及其關系不同;(2)勞動風險責任承擔不同;(3)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4)適用法律不同。勞動關系由勞動法調整,勞務關系由民法調整。
4.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是勞動法的核心和靈魂。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1)勞動關系協調的合同化;(2)勞動條件的基準化;(3)勞動者保障的社會化;(4)勞動執法的合法化。
5.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勞動法屬于社會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勞動法》目的和作用在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在我國,勞動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依法處理勞動爭議時,應遵循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效力的法律適用原則。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工會、企業三方面組成。
6. 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行為、財務。
7.(1)勞動者的基本權利:①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②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③休息休假的權利;④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⑤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⑥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權利;⑦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⑧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參加職工民主管理的權利,參加勞動競賽、提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2)勞動者應當履行的義務:①完成勞動任務;②提高職業技能;③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④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3)用人單位的權利:①勞動用工權:一是招工權,二是用人權;②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③工資獎金分配權。
8.公平就業:①婦女就業平等權;②少數民族勞動者就業平等權;③殘疾人就業平等權;④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就業平等權;⑤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平等權。
9.勞動法確立的主要制度:①促進就業制度;②勞動合同制度;③集體合同制度;④勞動標準制度;⑤社會保險制度;⑥企業規章制度;⑦勞動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10.勞動法的形式,按照其規范的效力層次與范圍不同,可以分為七類:(1)憲法中有關勞動問題的規定;(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3)國務院制定的勞動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4)地方性勞動法規;(5)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勞動規章:集體合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6)我國政府批準生效的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7)其他規范性文件。
11.國際勞工組織成立于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的1919年,是一個由成員國組成的國際性政府間組織。
1983年6月,我國正式恢復在國際勞工組織中的活動。
截止2006年10月,我國政府已批準國際勞工公約25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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