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執法權 |
具體內容 |
稅款征收權 | (1)稅種歸屬劃分的原則 中央稅: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為中央稅 共享稅:將同國民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 地方稅:將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劃為地方稅 (2)征收管理權限 中央稅:稅收管理權由國務院及其稅務主管部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掌握,由中央稅務機構負責征收 地方稅:管理權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稅務主管部門掌握,由地方稅務機構負責征收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原則上由中央稅務機構負責征收,共享稅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稅務機構直接劃入地方金庫 (3)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區性稅種,其管理權由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稅務主管部門掌握 (4)屬于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在省級及其以下的地區如何劃分,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省級人民政府決定 (5)除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和經濟特區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國性的地方稅種 (6)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的批準,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擁有某些特殊的稅收管理權 (7)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的批準,經濟特區也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稅收管理權之外,擁有一些特殊的稅收管理權 (8)涉外稅收必須執行國家的統一稅法,涉外稅收政策的調整權集中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稅收的優惠措施 |
稅務檢查權 | (1)稅務機關經常性檢查 (2)特別調查,它可以分為行政性調查和刑事調查兩個階段 |
稅務稽查權 | 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 |
稅務行政復議裁決權 | 稅務行政復議裁決權對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稅收執法權,保護納稅人和其他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起著積極的作用 |
其他稅收執法權 | 稅務行政處罰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