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確定為按“免、抵、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1995年7月1日以后報關離境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其辦理出口退(免)稅的程序是怎樣的?
(1)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
(2)按該貨物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與其所適用的退稅率之差乘以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折合人民幣的金額,計算出口貨物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從當期(指一個季度內)全部進項稅額中剔除,計入產品成本;
(3)用剔除后的進項稅額余額,抵扣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計算當期應納稅額;
(4)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數,且該企業出口貨物占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上,則對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按公式計算應退稅額;如果該企業出口貨物占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下,則對當期未抵扣完的講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不予辦理退稅。
上述(2)(3)(4)項抵、退稅計算具體步驟及公式是:
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上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若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數,也就是說,當期還有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且該企業出口貨物占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上,計算應退稅額的公式是:
①當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未抵扣完的當期進項稅額時,
退稅額=未抵扣完的當月進項稅額
②當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時,
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結轉下期的進項稅額=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
2.對于未按照“免、抵、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不限于有進出口經營權), 1995年7月 1日以后報關離境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是怎樣規定納稅和退稅的?
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條例的規定征稅,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劃內依照規定的退稅率審批退稅。納稅和退稅的計算公式是: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金+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