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內容依據
1
資本性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
2
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暫行條例》第七條、《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
3
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產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暫行條例》第七條、《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
4
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不得稅前扣除
《暫行條例》第七條、《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
5
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暫行條例》第七條、《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
6
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和外購的原材料、固定資產和有價證券(商業企業包括外購商品)用于捐贈,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筆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
國稅發[2003]45號
7
企業對外捐贈,除符合稅收法律法規外,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稅發[2003]45號
8
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不得稅前扣除
《暫行條例》第七條
9
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10
各種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
11
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暫行條例》第七條
12
納稅人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納稅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在擔保企業稅前扣除
財稅字[1995]81號
13
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
財稅字[1996]79號
14
糧食類白酒廣告宣傳費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稅發[2000]84號
15
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及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稅函[1997]4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