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指的是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
(1)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2)被投資企業分配給投資方企業的全部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包括被投資企業為投資方企業支付的與本身經營無關的任何費用),應全部視為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企業的分配支付額。
貨幣性資產指的是企業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和債券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等。
被投資企業向投資方分配非貨幣性資產,在所得稅處理上應視為以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分配利潤兩項經濟業務,并按規定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3)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投資方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4)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配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除股票外,均應按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所得。企業取得的股票,以股票票面價值確定投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