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土地增值稅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稅法
一、納稅義務人: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特點:1、不論法人與自然人。
2、不論經濟性質。
3、不論內資與外資企業。
4、不論部門。
二、征稅范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一)征稅范圍的界定標準:
1、轉讓的土地,其使用權是否為國家所有。
欲轉讓集體土地,應先由國家征用后變為國有,才能進行轉讓。
2、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隨著物的產權是否發生轉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一級市場行為——不征稅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二級市場行為——征稅
房隨地走、地隨房走——征稅
3、是否取得收入。
(二)對若干具體情況的判定:
1、出售——征稅
2、繼承、贈與:繼承——不征稅
贈與——不征稅(限:直系親屬贈與和公益贈與)
3、出租——不征稅
4、抵押:抵押期間——不征稅
抵押期滿:不抵債——不征稅
抵債——征稅
5、交換:單位間交換——征稅
個人間交換——不征稅
6、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
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不征稅
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征稅
7、合作建房:自用——不征稅
轉讓——征稅
8、企業兼并并轉讓房地產——不征稅
9、代建房行為——不征稅
10、房地產的重新評估——不征稅
第三節 稅率
四級累進稅率:
1、不超過50%的部分——30%——0%(速算扣除系數)
2、50%至100%的部分——40%——5%
3、100%至200%的部分——50%——15%
4、超過200%的部分——6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