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費稅法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于應當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
二、稅目和稅率:11類消費品 見教材94頁《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1、從價定率:
2、從量定額:僅4種消費品(啤酒、黃酒、汽油、柴油)
3、混合計稅:
四、特殊規定:
五、扣稅:
1、允許扣稅的消費品:7類(除酒及酒精、汽油、柴油、小汽車)
2、扣稅環節:生產環節
六、減稅:小汽車(減征30%)
七、關聯交易消費稅問題:核定應納稅額
八、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1、用于連續生產:不納稅
2、其他方面:納稅
(1)生產非應稅消費品
(2)在建工程
(3)管理部門
(4)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以上2、3、4項視同銷售,交消費稅,也交增值稅
3、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九、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原料、主料
1、委托方→→→→→→
←←←←←←受托方
應稅消費品
2、代收代繳稅款:受托方是法定代收代繳義務人
(例外: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委托方交消費稅)
3、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4、扣稅:7種情況(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不允許扣稅)
十、兼營不同稅率:
從高適用稅率:1、未分別核算
2、組成成套商品(雖分別核算)
十一、進口應稅消費品:(關稅、消費稅、增值稅)
1、從價定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注:與增值稅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內容一樣,只是表達形式東同)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2、從量定額:4種液體應稅消費品
3、混合征收:3種(進口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
4、進口卷煙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比例稅率+海關核定的進口卷煙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十二、出口退(免)稅:
1、退稅率:即征收率
2、政策:又免又退: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自營、委托代理出口)
只免不退: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未征過,故不退)
不免不退:其他企業
3、出口退(免)稅后的管理:
出口轉內銷時:外貿企業:補繳已退消費稅
銷售時不交消費稅
生產企業:不補稅
銷售時交消費稅
十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與增值稅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