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營業稅法
第一節 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1、一般規定:
境內包括:(一)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
(二)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
(三)在境內組織旅客出境旅游;
(四)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
(五)所銷售的不動產在境內。
(六)在境內提供保險勞務。保險標的物在境內
2、特殊規定:5個內容
二、扣繳義務人:金融機構(經辦機構)——委托發放貨款
總承包人——建筑安裝實行分包或轉包
代理人(購買方)——境外單位或個人
售票者——單位或個人演出
初保人——分保險業務
受讓者——個人轉讓無形資產
其他
第二節 稅目 稅率
1、交通運輸業3%
2、建筑業3%
3、金融保險業5%
4、郵電通信業3%
5、文化體育業3%
6、娛樂業20%(保齡球、臺球5%)
7、服務業5%
8、轉讓無形資產5%
9、銷售不動產5%
第三節 計稅依據
一般規定:營業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
具體規定:
1、交通運輸業:
針對聯運——余額計稅
2、建筑業:
分包或轉包——余額計稅(但應代扣代繳)
營業額包括有形動產(已交增值稅)
(注: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不包括有形動產)
自建或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組價
自建后銷售:自建行為——組價
銷售行為——銷售價
3、金融保險業:
一般貸款利息收入——全額計稅
外匯轉貸——利差余額計稅
融資租賃——余額計稅
轉讓金融商品——余額計稅
?。ǚ墙鹑谄髽I、個人轉讓金融商品不交營業稅)
手續費——全額計稅
保險業務:初?!~計稅
分保——余額計稅
4、郵電通信業——余額計稅
5、文化體育業——余額計稅
6、娛樂業——全額計稅
7、服務業:
代理業——全額計稅
物業手續費——全額計稅
廣告代理業——余額計稅
拍賣手續費——全額計稅
?。ㄅ馁u物按簡易辦法交增值稅)
境外旅游——余額計稅
境內旅游——余額計稅
無形資產轉讓——載體不交增值稅
外派勞務——免稅
物業管理企業——余額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