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
※方法一:
銷項稅額=100×(1+5%)÷(130%)×17%=25.5(萬元)
消費稅= 100×(1+5%)÷(130%)×30%=45(萬元)
※方法二:
消費稅= 100×(1+5%)÷(130%)×30%=45(萬元)
銷項稅額=[100×(1+5%)+45]×17%=25.5(萬元)
5、折扣
(1)折扣的內容
○商業折扣(稅法稱“折扣銷售”)
○現金折扣(稅法稱“銷售折扣”)
(2)折扣的稅收政策
①商業折扣:如果原銷售額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凈額計稅;如果原銷售額與折扣額分開發票,一律以原銷售額計稅。
(注: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政策一致)
②現金折扣:一律以原銷售額計稅。
(注:增值稅、營業稅以原銷售額計稅;現金折扣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舉例
【例1】某電視機廠在“五一”期間銷售彩電實行不同方式的讓利優惠,銷售21CM彩電不含稅價為200萬元,按八折收取了價款并在專用發票上注明。銷售34CM彩電不含稅價100萬元,由于購貨方提前付款,實際收取85萬元。則該廠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為(44.2)萬元。
【例2】某電器廠以出廠價銷售給某專業商店電機20臺,每臺0.65萬元(不含稅),因該商店提前付款,電器廠決定給予5%的銷售折扣。則該廠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為(2.21)萬元。
【例3】某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專營家電產品的生產銷售。為擴大本廠產品銷售,7月份該企業采取折扣率為20%的折扣銷售方式銷售產品,取得銷售收入120萬元(不含稅收入),其銷貨發票上未注明折扣額。則該企業當月應納增值稅稅額為(25.5)萬元。
6、銷售折讓、銷售退回
(1)銷售折讓與銷售退回折讓的稅收政策
稅法規定:可按折讓或退回后的凈額計稅
(2)舉例
【例1】某工業企業3月份賒銷其產品一批,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價稅合計金額為117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7%,該批產品的實際成本為60000元。
當年5月份,由于部分貨物質量與合同不符,該企業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產品若干,價值為23400元(含稅價),根據證明單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余款收回。
3月份銷項稅額=11.7÷(1+17%)×17%=1.7(萬元)
5月份銷項稅額=2.34÷(1+17%)×17%=0.34(萬元)(紅字,沖減當月銷項稅額)
7、以物易物銷售方式
(1)適用的稅收政策
稅收政策是: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2)舉例
【例1】A企業10月份以其生產的A產品與B企業生產的B產品兌換,雙方交易的價值均為23.4萬元(含稅價),A產品的成本為18萬元,B產品的成本為15萬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雙方互開防偽稅控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均未驗收入庫但通過稅務機關認證。則:
(1)A企業當期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 )萬元;
(2)A企業當期確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 )萬元;
(3)A企業當期確認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 )萬元。
【例2】地處市區的某酒廠8月份將生產的糧食白酒(消費稅稅率20%)4噸與糧站(換取的酒給職工發放福利)的高粱兌換,雙方交易的價值為23.4萬元(含稅價),糧食白酒的成本為8萬元,高粱的成本為15萬元,并互開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驗收入庫但未到稅務機關認證。則:
(1)酒廠當期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 )萬元;
(2)酒廠當期確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 )萬元;
(3)酒廠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為( )萬元;
(4)酒廠當期應繳納的消費稅為( )萬元;
(5)酒廠當期應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為( )萬元;
(6)酒廠當期確認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 )萬元。
8、以舊換新銷售方式
(1)稅收政策
①一般政策: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金銀首飾除外),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并計算納稅;
②特殊政策:對于金銀首飾的以舊換新,則按照實際收取的款項還原計算繳納增值稅(17%、4%)、消費稅(5%)。
(2)舉例
【例1】某電器設備廠(一般納稅人)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給用戶電機4臺,開出普通發票,金額為2.52萬元(已扣除收購舊貨的成本0.28萬元),收到轉賬支票一張,金額2.52元。則:
當期銷項稅額=(2.52+0.28)÷(1+17%)×17%=0.41(萬元)
【例2】某金店(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一般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24K純金項鏈一條,新項鏈對外銷售價格5000元,舊項鏈作價3000元,從消費者手中收取差價現金2000元。則:
(1)計稅銷售額= 2000÷(1+17%)=1709.40(元)
(2)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1709.40×17%=290.60(元)
(3)應繳納的消費稅= 1709.40×5%=85.47(元)
【例3】某商店(小規模納稅人)2月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彩電,開出普通發票38張,收到貨款80000元,并注明已扣除舊貨折價30000元,則該商店當月應納的增值稅為( )元。
9、還本銷售
(1)稅收政策:應按原銷售額計稅,還本支出不得扣除。
(2)舉例
【例1】某鋼琴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月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鋼琴,開出了普通發票20張,共收取貨款25萬元。企業扣除還本準備金后按規定23萬元做銷售處理。則:
(1)該廠增值稅計稅銷售額為( )萬元;
(2)該廠應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 )萬元。
10、預收方式銷售
(1)適用的稅收政策
①一般政策:企業采用預收方式銷貨,一般情況下應在發貨時確認銷售收入并計算繳納增值稅(包括消費稅);
②特殊政策:對于企業采用預收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在預收時計算繳納營業稅(包括城建稅以及教育費附加)。
(2)舉例
【例1】某機械廠(地處市區,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方式銷售其生產的車床,當年4月份預收款30萬元,當年7月份發貨并開出普通發票,金額為23.4萬元,制造成本為12萬元,余款退回。
另外,該廠銷售其一處閑置的自建倉庫,原值100萬元,已提折舊60萬元,作價120萬元,由該廠負擔的清理費用2萬元,8月份預收30%,當年9月份辦妥轉讓手續并收回余款。則:
(1)當年4月份應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萬元;
(2)當年7月份應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萬元。
(3)當年8月份應繳納的營業稅( )萬元;
(4)當年9月份應繳納的營業稅( )萬元;
(5)當年應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萬元;
(6)該廠本年度確認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