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學習筆記
這一章共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即稅收征收管理法(簡稱征管法)概述、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法律責任、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等。
一、征管法概述,主要關注:
1、征管法的立法目的:“加強稅收征收管理”,是征管法立法的首要目的;“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是對依法治國、依法治稅思想的深刻理解和運用,為《征管法》其他條款的修訂指明了方向;“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表明了稅收征收管理的歷史使命和前進方向。
2、《征管法》的適用范圍,僅限于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不包括海關、財政等部門,也不包括農稅機關征收的耕地占用稅、契稅、和海關代征(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關稅以及稅務樣代征的費(如教育費附加)。
3、稅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以下關系時,應當回避:(1)夫妻關系;(2)直系血親關系;(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4)近姻親關系;(5)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益關系。
二、稅務管理,主要包括(一)稅務登記管理、(二)帳簿、憑證管理、(三)納稅申報管理三個方面的內容,主要關注:
(一)稅務登記管理,主要關注以下:
1、不須辦理稅務登記的為: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的;只納稅個人所得稅、車船稅的,但負有個人所得稅代繳義務的,須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2、設立登記的時間均為30天,(1)即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發稅務登記;(2)自發生納稅義務、扣繳義務之日起30日內,發稅務登記;(3)跨地區的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注意,沒有跨地區的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發注冊登記;(4)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的,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發臨時登記;(5)在同一地連續12個月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發臨時稅務登記;(6)境外企業在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應稅勞務的,自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發放臨時登記。(這里還要注意的是,發放的稅務登記類型,最容易出判斷題目了。)
3、對沒有納稅義務又不需要領用收費(經營)票據的社會團體,可以只登記不發征。
4、稅務登記發生變更的,如果是應在工商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在工商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后30天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如果不需要到商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5、稅務登記注銷的,分為四種情形而不同:
(1)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在向工商行政機關辦理注銷前,向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稅務登記。
(2)按照規定不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起15天內,,向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稅務登記。
(3)被工商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稅務登記。
(4)對于因住所、經營場所變動涉及主管稅務機關改變的,在住所、經營場所變動前,向原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6、申請停、復業登記的,僅限于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申請停業的納稅人,應結清稅款并收回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用簿和發票。
7、外出經營報驗登記,僅限于固定業戶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持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管證》,在生產經營前,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記信《外管證》開具的有效期一般為30天,但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內,納稅人應持《外管證》在原開具的稅務機關申請繳銷。
8、納稅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在15日內向書面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9、納稅人被列為非正常戶超過3個的,稅務機關可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
(二)帳簿、憑證管理,主要關注以下: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設置帳簿,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發生扣繳義務之日起10日內設置代扣代級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比辦理稅務登記還要求的時間要短)。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財務會計制度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注意,這里雖然和前者帳簿設置都是15日,但不同是,前者是自領取營業執照、發生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之日起,另外,前者包括扣繳義務人,而備案是不包括扣繳義務人。)
3、外資企業的會計記錄不使用中文的,屬于“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行為。
4、賬簿、憑證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規定外,應當保存10年。
5、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目前由中國印鈔總公司印制,其他發票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
(三)納稅申報管理,主要關注:
1、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待遇的,在減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2、納稅申報的期限分為二種,一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另一種是稅務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原則規定的。二種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資金效力。
3、納稅申報報送的資料,納稅人人須在報送申報表的同時,須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說明材料,扣繳義務人不需報送。
4、對于采用郵寄申報方式申報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采用數據電文申報的,以稅務機關計算機網絡系統收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準。
5、簡易申報和簡并征期是二種特殊的申報方式,均僅于實行定期定額申報納稅的納稅人。
6、延期申報,需經縣以上的稅務機關核準,并需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款或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
三、稅款征收。這一節主要是講稅款征收的原則、方式及制度,重點得掌握稅款征收的制度。
(一)稅款征收的原則
1、稅款由稅務機關及委托代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但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只能由法定的稅務機關行使。
2、稅款的優先原則,注意:
一是稅款優先于無擔保債權;
二是稅款優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這里要明確一點的是:欠稅發生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之前。
如稅務機關對某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查補稅款100萬元,其中查補的稅款中有80萬元是2006年11月的稅款,另外20萬元是2007年8月的稅款。2007年5月,該公司將一棟現價110萬元的房屋抵押給銀行申請貸款。從上例中可以看出,稅務機關查補的100萬元中,其中的80萬元稅款是發生在房屋抵押之前的,而另外的20是發生在房屋抵押之后的,所以,只是80萬元的稅款是優先于房屋抵押權。
三是稅款優先于罰款、沒收非法所得。這里所說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是指稅務機關以及其他行政部門處以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二)稅款征收的方式,教材上共有七種方式,主要注意一下各種征收方式的區別。
(三)稅款征收的制度,教材上共列舉了11種稅款征收制度:
1、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制度:關注:
(1)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必須是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注意區別代扣、代收和代征的區別,代征(委托代征)是稅務機關將征稅權委托給其他部門代為征收稅款的一種權力。
(2)扣繳義務人不履行扣繳義務的,除稅務機關處予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外,還要責成扣繳義務人補扣、補收。這里注意的是,不能要求由扣繳義務人繳納。
2、稅款延期繳納制度:
(1)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地稅務機關審批,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一筆稅款不同滾動審批。
(2)納稅從遇有特殊困難是指:一是不可抗力;二是當期貨市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之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3)這里僅限于納稅人,沒有包括扣繳義務人。
3、稅收滯納金征收制度,記住自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回收萬分之5。
4、減免稅收制度,關注:報批類減免稅需稅務機關審批后生效,備案類減免稅不需稅務機關審批,只需到稅務機關備案即可。納稅人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
5、稅額核定和稅收調整制度,關注:
(1)需進行稅額核定的情形,有6種情形,即可以不設置帳簿的;應設置帳簿未設置的;擅自銷毀帳簿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未按照規定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未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而又無正當理由的。
(2)核定稅額的方法,共有四種,即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稅務機關可以同時采用以上二種方法核定。
(3)稅收調整制度(重點關注的內容):
一是對存在3種關系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組織,屬于關聯關系:即: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控制關系;直接或間接同受第三者擁有或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但企業之間正常的購銷關系不能為關聯關系。
二是稅務機關對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存在5種情形的,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即:購銷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勞務費用;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或收取、支付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三是稅務機關按4種方法調整關聯傿的計稅收入或所得額,即按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按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關聯企業的以上三個方面,注意出判斷題或多選題。
四是調整的期限,對于一般情況的,稅務機關自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特殊情況的,自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調整。特殊情況主要是指:納稅人與其關聯傿的業務往來累計達到或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經稅務機關分析,其業務往來預計需調增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達50萬元人民幣的;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設在避稅地的關聯企業有業務往來的;納稅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規定進行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年度申報或者申報不實、或不提供有關價格、費用的。
6、對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納稅人的稅款征收制度,這里關注:
(1)適用對象,是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
(2)執行的程序,對上述納稅人,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并責令繳納而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注意這時是不需要縣以上的稅務局(分局)局長審批的,與強制執行措施不同。
(七)稅收保全與強制執行措施。這里,將這二個內容連在一起學習,主要是比較這二種方法的不同,對比學習可能會理解的。
稅收保全程序圖:
1、稅收保全與強制執行的區別:
(1)執行的對象不同:稅收保全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而強制執行措施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
(2)執行程序不同:稅收保全是對有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先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納稅人有轉移、隱匿商品、貨物的,稅務機關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再執行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是對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當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執行強制措施。
(3)執行的時點不同:稅收保全是在限期繳納稅款日前,而強制執行是在逾期繳納稅款之后。
(4)執行措施不同:稅收保全是凍解其銀行存款,扣押、查封其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強制執行措施是直接劃繳其銀行存款,扣押國、查封拍賣或變賣其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
2、稅收保全與強制執行的相同點:
(1)兩種行為都只能由稅務機關執行,不能由其他單位和個人執行。雖然可能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征稅款,但不能代執行這二種措施。
(2)執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時,必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的局長批準,且需二人以上的稅務人員共同執行。
(3)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都不屬于執行的范圍,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及一處以外的住房,均屬于執行的范圍。
(八)欠稅清繳制度,這里主要包括擴大阻止出境、改制納稅人你稅的清繳、大額欠稅處分財產的報告、稅收的代位權和撤銷權。這里主要注意,大額欠稅是指欠繳稅款在5萬元以上。
(九)稅款的退還和追征,主要關注:
1、稅款的退還:由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沒有時間限制,但不加收利息),及時退還。納稅人自己多繳稅款的是自結算繳納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有時間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并加收銀行同期存款的利息。
2、稅款的追征:因稅務機關的原因,導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追征期為3年,但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原因(主要是計算錯誤)導致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追征期為3年,但必須加收滯納金,如果稅款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為5年。
對偷、抗、騙稅的,其追征期為無限期,并加收滯納金和處以行政罰款。
四、稅務檢查,關注:
(一)稅務調取納稅人以前年度的帳簿資料進行稅務檢查時,需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調帳期不得超過3個月;稅務調取納稅人本年度的帳簿資料進行稅務檢查時,需地、州(市)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調帳期不得超過30天。
(二)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存款帳戶,需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查詢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帳戶,需地、州(市)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三)稅務機關在檢查過程中實施稅收保全措施的,其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五、法律責任,沒有什么訣竅,記吧。但這里需注意的是,教材(P392)所說“五、進行虛假申報或不申報行為的法律責任:《征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則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于5萬元以下的罰款”。這里的規定和《征管法》第63條的偷稅規定不同。同樣是使用編造的手段,如果是使用編造的手段少繳或者未繳稅,那就是偷稅行為了,如果是使用編造的手段沒有少繳或者未繳稅,那就是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行為了。如一些免稅企業,本期本來免稅收入是200萬元,但其只申報了120萬元,雖然說納稅人申報200萬元和申報120萬元都是不要繳稅的,但這種行為就違反了征管法的規定,屬于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行為。
六,納稅評估和納稅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