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一)
在學習之前,照例先啰嗦講一下個人所得稅法,該章節是根據2007年6月29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該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和2008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該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的內容進行了編寫,學習之前照樣得將這二個法律、法規看一下。注會考試教材上并沒有說明第十五章是根據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編寫的,章節后的主要法律依據也沒有將以上二個法律、法規列舉出來(見教材P293、P355),還是列舉了舊的法律、法規,所以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看已修改后法律、法規,以免對教材中的內容不清楚
另外,還得說一下有關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區別,企業所得稅是一種綜合制的稅,對于納稅人而言,只有一個稅率,就其全部應納稅所得額征稅;而個人所得稅不同,它是一種分類分項的稅,對于納稅人而言,應分別采用不同的稅率來計算的。好啦,言歸正傳,看我的學習筆記。
一、納稅義務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單位(如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同胞及僑胞)和無國籍人(是不是外星人,哈哈)。依據納稅人住所和居住時間的不同,分為居民納稅義務作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區分這二種納稅人,主要是對其哪些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居民納稅人,包括二種類型的人:第一種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人;第二種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住滿一年的人。居民納稅人,負無限納稅義務,應就其全部收入(境內、境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于居民納稅人應境外已納稅的所得,有一個境外所得稅額扣除的處理。
(二)非居民納稅人,也包括二種類型的人:第一種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的人;第二種是指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人。非居民納稅人,負有限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提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另外,關注一下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和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的規定(教材P295),有許多人對這一塊不是很了解。我想只要講一下這二個規定的作用,大家可能就會明白了。對于其中的規定不再說明,只要記住,同樣的出入境,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是按一天計算,而在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是按半天計算就可以了。
1、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的計算規定,主要是用來判斷該納稅人是居民納稅人還是非居民納稅人,與應納稅額的計算沒有直接關系。
2、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的計算規定,主要是用來計算納稅人的應納稅額,與判斷該納稅人是居民納稅人還是非居民納稅人沒有直接關系。
二、關于所得來源的問題,書上教材(P296)對七種所得作了規定,又用正列舉法的方法,對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作了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非居民納稅人的。因此,非居民納稅人來說,主要關注:
1、個人出租的財產,財產的使用地是在中國境內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是要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使用地是在中國境外,則不收征個人所得稅的。
2、取得境外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如取得聯想公司在美國上市的股票股息,是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
3、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表作品取得稿酬,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在中國境外發行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關于所得來源的規定,我還想說的是,對于居民納稅人而言,不管是哪里的所得,均要征收個人所得稅,收入來源地的規定,對于居民納稅人來說,也在就境外所得稅額扣除時可用上派場(分國分項)。
三、應稅收入所得項目、稅率、費用扣除,教材上一共分布在三章中。我想就這11項分收入所得的規定、稅率、納稅期限(年、月、次)及費用扣除的規定詳細說明。
(一)工資、薪金所得:主要關注工資、薪金的范圍,哪些不屬于工資、薪金等。
1、這里的工資、薪金范圍,大于企業所得稅中所說的工資、薪金。包括企業所得稅后的獎金、發放福利等。不予征稅的有四項,但要注意的是,對于差旅費、誤餐補助,需要按實際發生后領取的,才不予征稅,如果只是以此名義發放的,則要征稅。如現實生活當中,有些單位(也包括我那個單位)的誤餐費,是按一個月固定發多少來支付給職工;更有一些單位,每個人按職務大小、工作崗位的性質,發放固定的出差補助,像這種情況,是不予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如果該單位是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也不得扣除這部分(要真實死去嗎)
2、關于內部退養(其實就是提前離崗)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需明確(1)內部退養期間(辦理手續日至法定退休日)要按“工資、薪金”項目交稅,不屬于退休工資;(2)辦理手續后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要并入當月發放的工資、征稅,其計算應納稅額的程序時,首先將一次性收入在內部退養期間內按月平均;然后將平均的金額與當月發放的工資合在一起,減扣除數后確定稅率(記住,這里只是確定稅率的方法);最后,將辦理手續后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并入當月發放的工資中,按第二步確定的稅率納稅。關于這一個問題,等說完了稅率和減征額的規定后,再舉例說明就清楚了。(3)退養期間,如果再就業的話取得工資的話,還要與原來的工資合并征收個人所得稅。
3、對于公司職工取得的分紅,如果是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按“工資、薪金”項目征稅,這里可以得出,如果不是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則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稅(這個稅率很高,又沒有扣除的)。其實這個規定是國家稅務總局對聯想公司的一個批復,實際上是對這些取得的分紅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公司職工的一個稅收優惠,我有疑問的是,該批復是否對其他企業的職工同樣適用???
4、對于出租車駕駛員是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的,則其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項目征稅,如果是其他方式從事出租車運營(如掛靠、個人自營或出租車經營單位將車的所有權轉讓給駕駛員),按“”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看來工資薪金項目征稅是一個低稅率的了)
5、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率為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考試一般會給),以一個月為納稅期。
6、工資薪金所得,是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規定費用2000元(2008年3月1日前為16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但對于外籍人員和中國公民在境外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減除規定費用2000元(2008年3月1日前為1600元)后的基礎上,另外減除2800元,也就是說,對下列這些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每月以減除4800元(2008年3月1日前為44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難怪好多人都想加入外國國籍)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外籍專家、及港澳臺同胞及僑胞。
(2)在中國境內有住所面在中國境外任職或受雇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同胞及僑胞,只要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人)
7、針對內部退養(其實就是提前離崗)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舉例如下:
張三于2008年3月1日辦理內部退養手續,法定退休時間為2010年2月28日。共取得公司一次性收入84000萬元,內部退養期間,每月還從公司領取800元工資。2008年5月份,張三重新就業,并于5份領取新單位發放的工資2200元,請計算張三3、4、5月份應交的個人所得稅。
3月份:首先確定稅率:800+(84000/24個月)-2000(2008年3月1日起按每月2000元扣除)=2300,通過查表,稅率為:15%,速算扣除數125。
則應納稅額為:(3月份取得的工資800+一次性收入84000-扣除費用:2000)*15%-125=12295元。
4月份:4月份的工次收入為:800元,低于費用扣除額,不征稅。
5月份:應納稅所得額(原單位發放的工資800+新單位發放的工資2200-扣除費用2000)=820元,通過查表得知,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元。
則應納稅額為:820*10%-25=57元。
(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這里主要關注:
1、個人從事彩票代銷業務取得的所得,按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出租車運營收入征稅的問題,看前面寫的規定就是了。
2、對于納稅人取得與生產經營無關的股息、利息、紅利等,按“股息、利息、紅利”的項目征稅。
3、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為本人、家庭及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財產生支出,視為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應并入生產經營征稅。(買輛車給老婆用,上公司的戶就是的了,可別說是我講的喲)
4、稅率為5級超額累進稅率,以一個年度為納稅期,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適用此稅率。
5、生產經營所得=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這里要說的是,對于費用扣除中,個體工商業主的費用標準統一按2000元/月(2008年3月1日以前為1600元/月),因此,個體工商業主實際列支的工資不得再在費用當中扣除了。
6、對于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即合伙人)對全部生產經營所得按約定的比例分配其為應納稅所得額,沒有比例的,平均分配。這于一點,提請注意,是納稅后分配,還是先分配后納稅。如果說某合伙企業的年應納稅額為21萬,有甲、乙、丙、丁4名合伙人,約定的比例為:甲3:乙2:丙1:丁1,是先將這21萬元交稅之后再分配還是分配了這21萬元再由各自交稅,在實際工作中,應是按先稅后分的順序進行,即先按21萬元交個人所得稅,然后再按比例在合伙人之間分配。
7、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舉例:
個體工商戶李四2008年經營的服裝專賣店收入100萬元,服裝的成本為80萬元,費用支出16萬元,包括自己每月領取的1500元工資。計算李四2008年應征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規定,業主自己領取的工資不再在費用中列支,統一按規定的標準扣除,2008年的費用扣除額為:2月*1600+10月*2000=23600元。(2008年以前按1600/月扣除),則應納稅所得額為:
收入1000000-成本800000-費用(160000-1500*12月+23600)=45600元
查表得知,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4250元,則應納個人所得稅:
45600*30%-4250=9430元。
(三)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一個年度為納稅期。實際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期不足一年的,以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期。必要的費用減除是按月減除2000元。其所得按其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方式的不同分為二種:
第一種是按“工資、薪金”項目征稅。適用于承包、承租人對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的承包、承租方式,按“工資、薪金”項目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
第二種是按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征稅。適用于承包、承租人對經營成果擁有所有權的承包、承租方式,是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一樣為5級超額累進稅率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雇傭的勞務所得,對于個人從事的是各種雇傭的勞務所務,是按工資、薪金項目征稅。
1、對于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其營銷業績突出的非雇員,以各種名義組織旅游,通過免稅收差旅費的、旅游費的方式對個人實行營銷業績的獎勵,應按全額發生的費用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這一點規定,得出的分析結論是:一是屬于一種勞動報酬,而非工資薪金所得和其他的所得,這些企業和單位對營銷員沒有雇傭關系,這種營銷屬于一種居間介紹的經紀服務(見教材P300的經紀服務定義);二是該項業務是一種在支付有關的勞務報酬之后的獎勵,其實也是一種變相的勞動報酬,只不過這種勞動報酬是有條件規定的,也就是其營銷業績突出。
2、勞動報酬所得的稅率為三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次征收。
3、勞動報酬所得按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也就是說,每次勞動報酬收入低于800元的,其應納稅個人所得稅為0),每次勞動報酬所得超過4000元的,按次減除收入20%的費用,即只就收入的80%征稅。
(五)稿酬所得,作為考試來說,關注的是按次納稅,以每次出版、發表為一次。稅率為20%,現在減征30%,實際稅率為14%(20%*(1-30%)=14%)。稿酬所得按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也就是說,每次稿酬所得低于800元的,其應納稅個人所得稅為0),每次稿酬所得超過4000元的,按次減除收入20%的費用,即只就收入的80%征稅。有興趣的話,查一下有關稿酬所得與提供著作權所得之間的區別(當然考試不會出一些題目讓我們去判斷吧,如果真要讓我們去判斷,那不死翹翹了)。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關注,對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對于這點,不太好理解,就死下來吧,有時間再研究)。按次納稅,稅率為20%。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也就是說,每次收入低于800元的,其應納稅個人所得稅為0),每次超過4000元的,按次減除收入20%的費用,即只就收入的80%征稅。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次納稅,稅率為20%,其中,居民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全額征稅,不扣除任務費用,但對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減按50%征稅(是一種稅收優惠)。這里所說的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公司、深圳證券交易公司掛牌的上市公司。(如果您是炒B股的話,則享受不到這個稅收優惠喲)另外關注:
1、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個其他企業的投資者(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為本人、家庭及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財產性支出,視為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這里注意,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上述行為,是視同利潤分配,按生產經營所得征稅的。)
2、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不用于生產的,其未歸還視同紅利分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實這一條在實務中不好操作,借款人在快到期了就歸還,過一段時間之后又再借的話,如何處理?)
(八)財產租賃所得。按月納稅,稅率為20%,對個人按市場價出租的居民住房,減按10征收個人所得稅。每月所得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也就是說,每次所得低于800元的,其應納稅個人所得稅為0),每月所得超過4000元的,按次減除收入20%的費用,即只就所得的80%征稅。大家記住,這里的財產租賃所得,是租賃收入減去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九)財產轉讓所得,關注:
1、股票的轉讓所得不征稅,這里的股票,也是僅指在上海證券交易公司、深圳證券交易公司掛牌的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
2、集體企業在改制中,個人擁有的量化資產轉讓暫緩征稅,征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減去該股份的購進價及轉讓費用后的余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3、財產轉讓所得按次納稅,稅率為20%.
4、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減去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因此,這里的減除額包括財產原值、合理費用,是指交易過程中支付的有關費用。
有關個人出售自有住房的筆記,我想與后面的章節合在一起學習可能會好些,這里就不單獨說了。(總感覺教材《稅法》的第十五章《個人所得稅法》編寫的有點亂,條理性不強,可能是該稅有點復雜吧)
(十)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納稅,稅率20%,不減除任何費用。關于偶然所得,一般來說,是一些個人得獎、中獎、中彩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這里我要講一下,這種偶然性質的所得,必須是合法的。經常有一些朋友問我,如果他在路上拴得100萬元,要不要交個人所得稅?我對他說,不要交。為什么?因為這是違法所得。
四、關于每次收入的確定問題,這里主要講一下,為什么要明確每次收入的確定,這主要是涉及到扣除費用和適用稅率的問題。個人所得稅項目中,有許多的征稅項目都是按每次征稅的,也是按每次來扣除費用的。例如,某一項勞動報酬所得為7萬元,如果認定為一次納稅的話,則應納稅為:70000*(1-20%)*40%-7000=15400元;如果認定為二次,二次收入都為3.5萬元的話,則應納稅為:35000*(1-20%)*30%-2000=6400,合計為12800元,所以,二次納稅的稅額完全不同。所以,在教材(P309)對每次收入進行了明確。
五、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規定:
(一)個人捐贈的問題,對自然災害、貧困地區以及公益、救濟性捐贈,可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30%限額內扣除,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可以在當期應納稅額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1、關于30%限額捐贈額的計算問題,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傿和合伙企業外,其他的征稅項目均容易計算出可抵扣的捐贈限額,而以上三種類型的納稅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傿和合伙企業),其發生的捐贈額,就民經包含在已減去捐贈額的所得中,對此,我個人的處理方法是,先將其還原,即還原為未減去捐贈額的所得,然后據此計算可以扣除的捐贈限額。舉例如下:
如某個人獨資企業當年通過社會團體向貧困地區捐贈20萬元,當年的生產經營所得為40萬元(已扣除捐贈額20萬后的余額),計算其捐贈額扣除限額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所得額為:
捐贈額扣除限額:(40+20)*30%=18萬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所得額:(40+20)-18=42萬元
2、關于捐贈的問題,需注意二點:一是必須是通過相關部門(如人民政府、社會團體等公益、救濟性性組織)間接捐贈(在實務中,大家記住,必須取得捐贈票據),二是捐贈的對象是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農村義務教育以及公益、救濟捐贈。如果某人通過民政局向某政府部門捐贈一批空調,取得了捐贈票據,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也不能扣除這部分捐贈額。
個人所得稅的捐贈額。
(二)對于個人的所得,用于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高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可以全額在下月(次、年)應納稅所額中扣除,不足抵扣部分,不得結轉以后抵扣。注意:和前面的捐贈相比,這里是由稅務機關確定后在下月(次、年)應納稅所額中扣除,而捐贈是在當期由納稅人(或扣繳人)自行計算扣除。
六、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如大家過年時,在單位分發的臘魚臘肉呀,是要征稅個人所得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