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考試各種題型都曾出現,特別是作為綜合題型。本章一般分值為15分以上,
題量在4-5題。是考試中必須全面掌握的章節,有時比增值稅分值還多!
第一節納稅義務人及征稅對象(了解)
一、納稅義務人
在我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對納稅義務人的正確理解要注意以下幾點:
(1)納稅義務人為內資各類企業或組織,不包括三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2)納稅義務人不僅包括企業,還包括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這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二、征稅對象
(1)征稅對象的確定原則:合法所得;純收益;實物或貨幣所得;中國企業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境外已納稅款可抵扣)
(2)征稅對象的具體內容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應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節稅率(熟悉)
企業所得稅實行單一比例稅率,其法定稅率為33%。考慮到一些盈利水平較低企業的稅收負擔,企業所得稅還規定了兩檔照顧性稅率,它們是18%、27%,因而現行企業所得稅有三個適用稅率,企業在計算所得稅稅額時選擇哪個稅率,要看其當年應稅所得額是多少,而不看其經營規模是大是小。具體規定如下:
1、基本稅率:33%
2、兩檔照顧性稅率
(1)年應納稅所得額≤3(含3萬元):18%
(2)3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27%
如果企業上一年度發生虧損,可用當年應稅所得予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在補虧期內),按補虧后的應稅所得額選擇適用稅率。
舉例:
例:某企業2001年度發生虧損6萬元,2002年度盈利9萬元,該企業2002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為:
解:(1)應納稅所得額=9-6=3(萬元)
(2)因為應納稅所得額為3萬元,所以適用18%的所得稅稅率。
(3)應納稅所得額=3´18%=0.54(萬元)
第三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全面掌握)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直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間接法)
要結合納稅申報表全面掌握
一、收入總額(客觀題多。計算題中比較集中,比較容易)
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在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合計,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總額的確定共有32個項目(包括基本規定和特殊規定),考生應弄清每一個收入項目的具體內容。
1、收入確定的基本規定
(1)生產、經營收入;
(2)財產轉讓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賃收入;
(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它收入。這是指上述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債務重組收益等。
2、收入確定的特殊規定
(1)減免或返還流轉稅的稅務處理
企業減稅或退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一般情況下都應并入企業利潤,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有指定用途的不征稅;
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并入企業當年利潤計征所得稅;
對先征稅后返還和先征后退的,應并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退還稅款年度的企業利潤計征所得稅。
出口退回的增值稅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出口退回的消費稅,沖減“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即應計入企業應稅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2)資產評估增值的稅務處理
根據資產評估增值的起因不同,稅務處理方法有如下具體規定:
①清產核資中的資產評估增值: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稅所得額。
②產權轉讓中凈損益:凈收益或凈損失,需計入應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凈收益上交財政的,不計入應稅所得。
③股份制改造中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所得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因為資產評估增值而多計提的折舊。調整方法:據實逐年調整;綜合調整。
舉例:原因100,評估值150,年折舊率10%,
評估增值50,50不需要計算所得稅,會計上可以按150提取折舊,
納稅調整:
逐年據實調整:150*10%-100*10%=5萬
綜合調整:50/(比如選擇8年)=6.25萬
(3)接受捐贈實物資產(掌握)
納稅人接受捐贈的資產(包括現金和非現金資產),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計入受贈資產的價值、捐贈方負擔的增值稅但受贈企業負擔的稅費不包括在內,如別人給我一臺機床,專用發票100,稅收17,同時我支付了運費5萬,則計入企業所得稅的金額:(100+17)*33%)
(4)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折扣銷售,如果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可以扣除;如果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熟悉)
(5)逾期包裝物押金收入(原則上1年,最長不超過3年)。
(6-10項目了解)
(6)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按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以及其他超出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的再就業補貼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7)社會公益活動的非營利性基金會在金融機構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暫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對購買有價證券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應征收企業所得稅。
(8)金融機構代發行國債取得手續費收入應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
(9)煙草公司收到的財政部門返還的罰沒收入,應征收企業所得稅。
(10)電信業,除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余應征收企業所得稅。電信企業采取折扣折讓方式,按沖減銷售折扣折讓后實際取得的凈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電信企業預收價款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銷售營業收入的實現,據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到期失效的有價通信卡沉淀金額,應于到期日次月全部結轉確認收入,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1)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商品、產品的,應作為收入處理。
(12)納稅人在建工程試運行收人;
(13)納稅人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
(14)取得非貨幣資產或權益的,參照當時市場價格計算或估定。(了解)
(15)可分期確定收入的情況: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建筑、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1年;加工制造大型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1年。(了解)
(16)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有關收入的確定。(了解)
(17)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收入的確定。(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