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關鍵詞: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
二、稅目、稅率
關于酒的征收范圍的確定(掌握):
(1)外購酒精生產的白酒,應按酒精所用原料確定白酒適用稅率,無法確認原料的,從高適用糧食白酒稅率征稅
(2)外購兩種以上酒精生產的白酒,從高適用稅率
(3)外購白酒加工出售的,按外購的白酒所用原料適用稅率,無法確認的按糧食白酒20%
(4)外購不同白酒勾兌的白酒,從高適用稅率
(5)生產白酒的酒基無法確定的,按糧食白酒生產率20%
(6)用糧食和薯類以外的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按薯類白酒稅率征稅。
三、銷售額的確定(與增值稅基本相同)
1.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均并入銷售額計算征稅。下列款項不屬于價外費用:①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2.包裝連同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銷售額僅指納稅申報表上“銷售額”欄,而不是會計上的“銷售收入”)
3.如果包裝只是收取押金,此押金不應并入銷售額,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當然了,要折算成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與增值稅一樣。
4.銷售酒類產品生產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均并入銷售額,計算消費稅。
對照:增值稅中,啤酒和黃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不并入銷售額;其他酒類的包裝物押金一律計入銷售額。增值稅與消費稅在這個問題上,是一致的。因為啤酒、黃酒的消費稅是從量計征的,其包裝物押金不需要繳納消費稅。
5.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結算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
四、銷售數量的確定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收回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而不是進口商申報)進口征稅數量。
五、計算辦法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六、計稅依據幾條特殊規定
1.卷煙從價定率計稅辦法依據為調撥價格或核定價格
①調拔價由國稅總局確定。
②核定價格由稅務機關按零售價的一定比例倒扣得到。
公式:核定價格=該卷煙的市場零售價格÷(1+倒扣比例35%)。
③實際售價高于調撥價格和核定價格,按售價征稅;實際售價低于調撥價格和核定價格的,按調撥價格或核定價格(視為價格偏低無正當理由)。
非標準條卷煙,先折算成標準條,以其實際銷售收入計算確定折算成標準條卷煙后的實際銷售價格,確定適用的的稅率。
2.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如果銷售既有零售價,又有出廠價,從高計稅。)
3.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非上述方面的(如:用于職工福利),按平均價
七、外購或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用于再生產已納稅款扣除
1.扣稅范圍:
(1)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3)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4)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5)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車輪胎(內胎和外胎)生產的汽車輪胎;
(6)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
(7)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8)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10)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11)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提示】(1)除了卷煙、貴重首飾、高爾夫球桿和石腦油外,能夠扣稅的產出物與其已稅投入物應屬于同一稅目,因此,對于不屬于同一稅目的已稅消費品,不得扣除其投入物所含的消費稅。例如,當納稅人用已稅的潤滑油(投入物)生產石腦油(產出物)時,因為投入物和產出物不屬于同一稅目,因此,在計算石腦油消費稅時,其投入物潤滑油中所含的消費稅就不能扣除。
(2)可以扣稅的已稅投入物,必須是外購(國內采購或進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不能是其他方式取得的。因此,對于通過接受投資、贈與、抵債等方式取得的已稅投入物,其所含的消費稅也是不能扣除的。
2.扣稅計算: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扣除其已納消費稅。
區別:增值稅:購入或收回時就能抵扣進項稅,消費稅:購入或收回后,領用時才能扣減
外購情形: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
注:買價指購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初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當期購進的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
注:庫存以盤點數為準。
委托加工情形:
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3.納稅人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外購珠寶玉石的已納稅款。
4.對自己不生產應稅消費品,而只是購進后再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工業企業,只要一直都在制造領域,應當征收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5.允許扣除已納稅款的應稅消費品只限于從工業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對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一律不得扣除。
八、稅額減征: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減征30%消費稅。
九、酒類關聯企業間關聯交易消費稅處理
1.關聯企業間不按市場價的進行交易的,稅務機關可按這個順序來核定:
①市場價
②市場收入和利潤水平
③成本+費用+利潤
④其它方法
2.白酒的“品牌使用費”視同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1.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不納稅。
2.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只征消費稅
3.用于其他方面——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廣告性質的贊助費用在所得稅前可以列支,除了白酒廣告)、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視同銷售,于移送使用時納增值稅、消費稅。
4.組成計稅價格
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應納消費稅,按照納稅人當月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納稅,但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和無銷售價格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應稅產品成本利潤率不用記。
【鏈接】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的銷售額確定順序:①按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②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③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0%)。
十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1.范圍確定:
(1)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的輔助材料;
(2)對于實質上不能作為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的,不能按委托加工處理,要按銷售自制消費品繳稅。
2.代收代繳稅款
(1)稅法規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但是,受托方如果是個體經營者,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判斷題)
(2)對于受托方沒有按規定代收代繳稅款的,并不能免除委托方補繳稅款的責任。
(3)如果受托方沒有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應補交稅款(受托方就不用補繳了,但要處以50%~3倍的罰款),補稅的計稅依據為:
①已直接銷售的:按銷售額計稅
②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的:按組價計稅。
(4)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在交貨時已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3.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如果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委托方的材料成本+加工費含輔助材料不含增值稅)÷(1-消費稅稅率)
4.收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與外購完全相同。
十二、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
1.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
2.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成套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十三、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計算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增值稅的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上述兩個公式中,不考慮從量定額消費稅
應納稅額=應稅數量×單位稅額+組成計稅價×適用稅率
為統一進口卷煙與國產卷煙的消費稅政策,自2004年3月1日起,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按以下辦法確定:
(1)用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其中,關稅完稅價格和關稅為每標準條的關稅完稅價格及關稅稅額;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條(200支)0.6元(依據現行消費稅定額稅率折算而成);消費稅稅率固定為30%。
(2)用這個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與50元比較,選用一個比例稅率;
(3)將這個稅率代入“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其中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箱(50000支)150元。
(4)用這個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應納消費稅稅額=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這里的定額稅也是用“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箱(50000支)150元”計算的。
十四、消費稅出口退稅
1.與增值稅的重要區別:按應稅消費品適用的稅率退(全退),而不是按退稅率計算。
2.退稅政策:
(1)又免又退
①包括外貿企業直接出口、
②外貿企業代其它外貿企業出口
③外貿企業代其它企業出口不退稅。
(2)只免不退(生產型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因未交所以不退)、
(3)不免不退(一般商貿企業委托出口)。
3.應退稅的計算:
(1)從價定率的,按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時征收消費稅的價格計算退稅
(2)從量定額的,依報關數量計算退稅
十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申報地點同增值稅。
1.注意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當天。
2.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征收的消費稅。
十六、增值稅與消費稅的主要區別與聯系
1.征收范圍不同
增值稅對所有的貨物(除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普遍征收而且還對部分勞務征收;消費稅只對11種貨物征收。所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遠遠大于消費稅
2.兩稅與價格的關系不同
增值稅是價外稅,消費稅是價內稅。同一貨物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價格是相同的,含消費稅但不含增值稅。
3.計算方法不同
消費稅額=銷售額×消費稅率+銷售數量×固定稅額
增值稅的計算則采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即
增值稅額=當期銷售項稅-當期進項稅
4.納稅環節不同
消費稅在出廠、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金銀首飾除外),而且只交一次。增值稅則賣一次交一次,是多環節征收。
5.納稅人的劃分不同
增值稅區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消費稅則無此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