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企業所得稅法
一、納稅義務人
境內、獨立核算。具體講應具備3個條件:
1.銀行開戶;2.獨立建賬、編表;3.獨立計算盈虧。
二、征稅對象
1.非法所得,不構成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2.扣除成本、費用后的純收益。
3.實物或貨幣所得。
4.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
三、稅率
1.法定稅率:33%
2.對收入較低的小企業兩檔照顧性稅率:
①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小于3萬元的,減按18%
②年應納稅所得額在大于3萬元但小于10萬元的:27%
3.如果企業上一年度發生虧損,可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予以彌補,按彌補虧損后的應納稅所得額來確定適用稅率。
4.應納稅所得額有兩種計算方法:
①直接計算法:收入―可扣除項目
②間接計算法:會計利潤±調整項目
四、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收入總額
1.生產經營收入:就是主營業務收入
2.財產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收支凈額。
3.利息收入:國庫券利息免稅。
4.租賃收入:租期超過1年的,按合同約定分期計入
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6.股息收入: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
7.其他收入:
①固定資產盤盈收入;
②罰款收入;
③因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區別涉外:超過2年未付款計入收入)
④物資及現金的盈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指有子弟學校的企業)、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8.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總規定以外,都應并入企業利潤。對先征后返還/退的,應并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收付實現制),計入“補貼收入”科目。
出口退稅:退回的增值稅不納稅,退回的消費稅納稅
9.資產評估增值
(1)進行清產核資時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轉讓凈收益和凈損失,計所得;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凈收益上交財政的,不計所得;
(3)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可計提折舊,但不得在應納稅所得中扣除;評估增值固定資產所計提的折舊,要作納稅調整,調整的辦法主要兩種:
①據實逐年調整。適用:資產比較單一的,這是通常做法,掌握。
②綜合調整。 不再分項目,統一的進行綜合的調整,但調整最長期限不超過10年,用直線法來調整。
(4)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計入應稅所得征稅。
10.接受貨幣捐贈,計入當期所得征稅;
接收非貨幣捐贈,按入賬價值確認收入,計入所得征稅。(不包括由受贈企業另支付的相關稅費)
11.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折扣銷售,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扣除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收入;另開發票的,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12.收取的逾期未返還包裝物的押金,逾期未返還或自收取之日起滿1年的押金,應確認為收入;周轉期較長的,經批準,確認收入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注意:包裝物的押金,要先考慮流轉稅,先折算為不含增值稅的價,記得要交相應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再計入應稅所得。
13.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按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取得的社會保障補貼和崗位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4.非盈利性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所得稅,但其購買股票、債券(國庫券除外)收入和其他經營性收入,征稅。
15.金融機構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屬應納稅所得額。
區分:
①國債利息收入:免稅
②國債經營收入:交稅
16.煙草專賣局收到財政部門返還的罰沒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辦案支出(與生產經營無關,按說不能扣除),經審核可稅前扣除。
17.電信營業收入,包括:電話月租費收入、入網費收入、通話費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和處理固定資產凈收益、出售出租商品收入、滯納金收入等其他業務收入,征稅
電信企業預收的話費等計入當期應稅收入,但尋呼企業預收的服務費要分月計入。
18.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視同銷售,作為收入處理。節約材料留歸企業,也作為收入處理。
19.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20.各種補貼收入,除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并入實際收到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1.收入為非貨幣性資產或權益的,參照取得時的市場價確定
22.分期確認收入的,按會計確認收入原則處理
23.住房制度改革有關收入的確定:主要是新舊銜接問題,看一下就行。
24.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收入的確定
①自2001.01.01起,金融企業對于壞賬不再適用備抵法,而采用直接核消法
②2002.11.07起,貸款利息逾期≤90天的應收款收的利息,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息逾期>90天的部分,應收未收的利息不計入應稅所得,在實際收到時,再計入。
③對復利收入,應收未收的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在實際收到時,再計入
④保險業:按保險合同全額保費計入應稅保費收入,不得扣除擁金費用。
25.新股申購凍結資金被凍結期間的利息收入
①新股申購成功(中簽),利息視為股票溢價,不征所得稅;
②新股申購失敗或不能確認是否成功,利息征稅;數額較大,可5年內分攤。不能準確劃分的,并入利潤征稅
26.企業將資產用于捐贈,應按公允價值分解為視同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說明:視同銷售,交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建稅、教育附加。
捐贈:按捐贈規定,可能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綜合題)
27.銷售退回,提供適當證明,可沖銷退貨當期的銷售收入。
28.國債利息收入
(1)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金融債應按規定納稅。
(2)對城市銀行取得的國庫券收入,要區分:
①國債利息收入直接向國家(一級市場)認購的國債,可用于補虧,補虧后有結余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②國債經營收入:包括在二級市場買賣國庫券取得的收益和辦理國債業務的手續費收入,計入當期損益,按規定繳企業所得稅。
29.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
(1)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確認
①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了索取價款的憑據(權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③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開發產品預售收入的確認
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售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先要繳營業稅;再據預計營業利潤額預交所得稅。預計營業利潤額=預售開發產品收入×利潤率。按開發項目的性質將開發產品區分為經濟適用房和非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姓名預售收入的預計計稅毛利率不得低于3%;非經濟適用房項目按不同區域分別確定預售收入的預計計稅毛利率,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20%;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5%;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10%。
(3)開發產品視同銷售行為的收入確認問題
五、準予扣除項目應遵循的原則
1.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2.配比原則。
3.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4.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5.合理性原則。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六、準予扣除項目的范圍
1.成本
成本內容:外購存貨的成本包括購貨價格、購貨費用和稅金。計入成本的稅金是指為形成存貨而發生的消費稅、關稅、資源稅、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
2.期間費用
未經批準,納稅人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
3.銷售稅金
①計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的包括7個: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關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今年多了土地增值稅)。
②計入“管理費用”科目的:房產、土地使用、車船、印花(簡稱4小稅)
③增值稅價外稅,不在內
④直接計入產品成本的,不能直接扣除:關稅、增值稅、消費稅
⑤資本化的,不能直接扣除:契稅、耕地占用稅
4.損失
企業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
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
七、部分扣除項目的具體范圍和標準
1.借款利息支出
(1)首先考慮的是資本化利息還是費用化利息。
資本化:滿足資本化條件(與會計的區別,不那么嚴格)的,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不得扣除。
費用化利息: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按實際發生數扣除。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同業拆借,參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來列支。
(2)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而不是期間費用!)
(3)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不論利率高低)。未超過的部分也應按銀行同期利率來扣除。
(4)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相關規定的,不需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5)有關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問題:
①非正常中斷,停止資本化,在發生當期扣除。
②不指明用途的借款產生的利息,不得計入無形資產;如果是自行開發研制的無形資產費用,可先計入“管理費用—技術開發費”,不予資本化。
③借款費用資本化與借款期限長短沒有直接關系(房地產開發企業業務除外),如當期未發生固定資產支出,不用資本化,可扣除。
④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除購置固定資產、對外投資而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外,計入開辦費。
2.工資、薪金支出
(1)實行計稅工資的企業:
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工資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調整為人均每月1600元;對企業在2006年6月30日前發放的工資仍按調整前的800元扣除限額執行,前6個月超過先了的部分,不得結轉到2006年度后6個月扣除。
扣除標準=年任職及雇傭員工平均人數×當地政府規定的月計稅工資標準×月數
對這個公式的說明:
①任職及雇傭員工人數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及臨時工。
——工資從職工福利費里列支的,醫務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已出售的住房和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人員。
②工資支出范圍的確定
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250頁有9項例外
(2)實行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總額的增長幅度不能超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個人收入的增長幅度、工資的增長幅度不能超過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幅度,兩條必須同時具備。提取的工資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不得扣除,以后實際發放時再扣。
(3)對飲食提成工資,據實扣除。
(4)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比照企業執行。職工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可在限額內據實扣除
(5)軟件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準予全額扣除,但必須符合同時具備所列6個條件,(省級科技批準、自行研制開發、主營)
有三個比例要記一下:
①年銷售自產軟件收入占總收入比例≥35%;
②年技術轉讓收入占總收入比例≥50%;
③研發費用占總收入比例≥5%。
(軟件開發企業的優惠還有:廣告費支出,開業之日起,5年內可據實扣除,以后年度按8%扣除;開業之日起,免稅兩年。)
3.工會經費、福利費、教育經費,按計稅工資總額的2%、14%、2.5%分別扣除。注意超過計稅工資的部分所提的附加費,也不能扣除。
其中職工工會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1)全額稅前扣除
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下列4個項目捐贈:①紅十字事業;②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③農村義務教育;④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
(2)限額比例扣除
①限額比例為1.5%:金融保險企業公益救濟性捐贈;
②限額比例為3%:納稅人用于上述機構以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③限額比例為10%:納稅人通過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批準成立的非營利公益組織對指定的文化事業的捐贈。
(3)不得扣除
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
公益救濟性捐贈限額扣除的具體計算程序為:
計算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限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3%(金融業按1.5%計算;符合文化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按10%計算)
5.業務招待費
①扣除范圍: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
②扣除標準:收入凈額≤1500萬元部分,5‰,>1500萬元部分,3‰。注意是分段計算的。速扣增加數:3萬元。
③計提基數:收入凈額,即主營業務收入和其它業務收入扣除銷售折扣、銷售退回。依據《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1《銷售(營業)收入明細表》中的第一行數據為依據
6.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各類商業性、福利性險種不能稅前扣除
7.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費用。
①保險公司給予的無賠償優待,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②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保險,按實扣除。(高空、水下、井下作業)
8.固定資產租賃費
①以經營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不是關聯企業,以防轉移利潤)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
②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固定資產,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
③融資租賃的判定標準3個,選擇題:
——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
——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9.壞帳損失與壞帳準備金(金融企業不提壞賬準備)
①壞帳損失,原則上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
②提取壞帳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了壞帳損失,先沖減壞帳準備金.超過壞帳準備的部分,當期直接扣除。
③已核銷的壞帳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紛稅所得額。
④壞帳準備的提取不得超過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5‰,年末應收賬款包括代墊運雜費,應收票據的金額。
⑤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確認為壞帳(破產例外)。關聯方也不得提取壞帳準備。
10.2005年9月1日,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在所得稅前扣除按以下規定處理:
(1)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
(2)企業已申報扣除的財產損失又獲得價值恢復或補償,應在價值恢復或實際取得補償年度并入應納稅所得。
(3)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以及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
(4)因下列原因發生的財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①因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
②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
③金融企業的呆賬損失;
④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
⑤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
⑥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
⑦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
⑧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