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印花稅法
特點:①行為稅。是對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②列舉憑證征稅(不列舉的不征稅,但與列舉的性質相同的要征稅)。
③包括涉外企業的單位和個人。
一、納稅義務人
1.立合同人
①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兩方或以上),但不包括合同的中介人,如:擔保人、證人、鑒定人。
②所稱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③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義務,他與納稅人負有同等的稅收法律義務和責任。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設立并使用營業賬簿的單位和個人。(非營業賬簿不征稅,e.g.備查賬)
4.領受人
5.使用人: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納稅人是使用人。
6.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二、稅目及計稅依據
1.購銷合同:包括訂單,還包括發電廠與電網、電網之間的購售電合同,但不包括電網與用戶之間的供用電合同。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
2.加工承攬合同:計稅依據為加工或承攬收入。這里的加工或承攬收入額是指合同中規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費收入和提供的輔助材料金額之和。(委托加工的“原材料”不貼印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計稅依據為收取的費用。
4.建筑安裝合同。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
5.財產租賃合同。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強調:個人出租門店、柜臺等簽定的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計稅依據為運輸費用,但不包括裝卸費用。
7.倉儲保管合同。計稅依據為收取費用。
8.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也屬于借款合同):計稅依據為借款本金,不包括利息。
9.財產保險合同。計稅依據為保費用收入。
10.技術合同。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金額。(注意: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11.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計稅依據為所載金額。
12.營業賬簿。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反映生產經營單位資本金數額增減變化的賬簿(“實收資本”+“資本公積”)。不包括備查賬薄、輔助賬。
13.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土地使用證(就是沒有稅務登記證):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三、稅率:有兩種形式
1.比例稅率:五個檔次
①萬分之0.5:借款合同。
②萬分之3:購銷合同、建安合同、技術合同。
③萬分之5:加工承攬、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運、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資金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征稅)
④1‰:財產租賃、財產保險、倉儲保管合同、股權轉讓書據。
2.定額稅率,要記住:權利、許可證照5元/件,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5元/件。
四、需要注意的幾種情況
1.不扣除費用
2.同一憑證,載有兩個或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從高計稅貼花。
3.按金額比例貼花而未標明金額的,執行①國家牌價、②市場價計算
4.憑證以外幣記載的,按憑證書立當日匯率。
5.由于最低面額為1角,1角以上4舍5入。(財產租賃除外),1角以下免納。
印花稅的面額:從1角~100元,同人民幣,只是沒有20元面額的
6.有些合同簽訂時無法確認計稅金額,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7.應稅合同在簽訂時納稅義務即已產生,應計算應納稅額并貼花。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是否按期兌現,都應貼花。
已履行的貼花合同,如所載金額與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的,只要雙方未修改合同金額,就不再辦理完稅手續。
有經營收入的核撥經費單位的營業帳薄,全按5元,如自收自支,應分別帳薄貼花。
分支機構:對于上級核撥的資金的帳薄按核撥數萬分之5貼花;其他帳薄按5元貼花。上級不核撥資金的,只就其他帳薄貼花按5元。上級單位的資金帳,應按扣除撥付下屬單位的資金數后的余額部分,計算貼花。
9.以貨換貨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者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額。
10.施工單位將承包項目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應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轉包合同所載金額計算應納稅額。
11.對股票交易收印花稅,依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2‰繳納印花稅。
12.國內聯運:在結算環節交稅(注意:托運方所持的運輸結算憑證,應按全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國際貨運:外國運輸進口的,外國運輸企業的憑證免稅,托運方所持的運輸結算憑證應納稅。
國際貨運憑證在國外辦理的,應在憑證轉回我國境內時按規定納印花稅。五、稅收優惠
1.對已繳納印花稅憑證的副本或抄本免稅。但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花
2.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稅
3.對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稅
4.對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稅
5.對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的合同免稅
6.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賃合同免稅
7.對農牧業保險合同免稅
8.對特殊貨運憑證免稅,包括:
①軍事物資運輸憑證。
②搶險救災物資運輸憑證。
③新建鐵路的工程臨管線運輸憑證。
9.改制過程中的征免:
①資金帳簿:A.改制后新企業凡原已貼花部分不貼花,未貼花部分和以后新增部分貼花;B.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C.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D.企業改制中經評估新增的資金按規定貼花;E.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②改制前簽訂但沿未履行的合同,僅改變執行主體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③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10.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六、納稅辦法
1.自行貼花辦法
自行計算、自行購買印花稅票,自行一次貼足印花稅票并加以注銷或畫銷(只有三自全部完成才算完成了納稅義務)。(未畫銷就算未履行納稅義務),多貼印花者,不得申請退稅或抵用。
2.匯貼或匯繳辦法: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完稅證,將其中一聯貼在憑證上或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3.委托代征辦法:售票單位監管責任:監督①是否貼花、②是否足額、③是否注銷。七、對違反稅法規定行為的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
(二)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處罰規定。
(三)偽造印花稅票的,適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的處罰規定。
(四)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的,視其違章性質,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情節嚴重的,同時撤銷其匯繳許可證。
(五)納稅人違反以下規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注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并裝訂成冊,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后,蓋章注銷,保存備查;
2.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沒有明確規定的其余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后保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