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個人所得稅法
一、納稅義務人
1.納稅義務人依據住所(習慣性居住地。指所有客觀原因消除后,所要回到的地方。)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區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分別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
①居民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但居住滿一年。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境內、境外所得都納稅。1年指一個納稅年度(即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是對月的一年),不扣減臨時離境天數(一次不超過30天,多次累計不超過90天)。
②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或無住所且居住不滿一年。負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也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二、所得來源的確定
所得的來源地與所得的支付地并不是同一概念,有時兩者是一致的,有時卻是不相同的。
三、應稅所得的項目
1.工資、薪金所得
任職或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
(1)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不納個稅;
(2)內退問題:
①內退的個人在內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從原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個稅,不能按離退休工資對待。
②取得的一次性內退收入,應按內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均攤,將每月分攤額與當月全部“工資、薪金所得”合并減除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前面確定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3)出租車問題:
①駕駛員承包、承租出租汽車經營單位的,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②個體出租車收入,按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稅征稅。
③個人出租車掛靠單位,并向掛靠單位交納管理費的,按個體工商戶征稅。
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①可分為兩類:純生產經營所得、獨立勞動所得
②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比照個體工商戶納稅
③個人代銷彩票,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個人所得稅;
④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產為本人、家庭及相關人員支付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視為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生產經營所得,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稅。
3.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指獨立從事非雇傭的勞務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的區別:
①非獨立個人勞動:計“工資、薪金所得”
②獨立個人勞動:計“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
①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
②不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的翻譯、審稿、書畫所得: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稅。
6.特許權使用費
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著作權使用權:區別于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①不扣除費用。
②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產為本人、家庭及相關人員支付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視為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上述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③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當年未歸還也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
④個人在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業務的儲蓄機構在結付利息時代扣代繳。
8.財產租賃所得(僅指有形財產)
9.財產轉讓所得(僅指有形財產)
(1)股票轉讓所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先。
(2)量化資產股份轉讓
①集體所有制改制為股份制的,職工個人取得的股份,暫緩征收;
②轉讓時,按轉讓收入扣減取得時支付的費用和合理轉讓費用計稅
(3)個人出售自有住房
①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納稅。
②個人出售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后的余額。
③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
④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情形外,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差價部分,是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
對職工取得的上述應稅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先將全部所得數額除以12,按其商數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表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根據全部所得數額、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征稅。此前未征稅款不再追征,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⑤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10.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費用。
四、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5~45%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年薪÷12)-費用(800元)
2.個體經營、承包經營、獨資、合伙企業,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獨資、合伙企業交個人所得稅,就不交企業所得稅了)
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后,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3.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故其實際稅率為14%。
4.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20%;
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2萬~5萬,加五成(30%);5萬元以上的加十成。(40%)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20%。出租居民住用房適用10%的稅率。
五、應納稅所得額
1.費用減除標準
①工資薪金所得,月收入減除1600元費用。
②個體工商戶: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獨資企業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企業投資者:有協議規定的,按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沒有約定的,按人頭平均計算。先分配,再征稅。
③承包承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按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工資薪金所得,每月減除1600元(全年1600×12=19200元)。
④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費用。
⑤財產轉讓所得:以收入額減除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為應納稅所得額。
⑥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不減除任何費用。
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附加減除費用適用范圍和標準
(1)每月工資、薪金所得在減除1600元基礎上,再減除3200元。
(2)適用:
①在中國境內的涉外企業中工作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
②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取得工資、薪金的外籍專家(不是所有外籍人員);
③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3.每次收入確定:
(1)勞務報酬的每次收入確定:
①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②同一事項連續取得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2)稿酬所得每次收入確定:
①作品再版,應視為另一次稿酬所得。
②連載收入,以連載完成后的所有收入合并為一次。(比如金庸在80年代中期在報紙上連載《射雕》),連載完又出合訂本的,視為另一次
③同一作品出版、發表后,因添加印數而追加的稿酬,應與以前出版時取得的合并為一次。(對比A)
(3)特許權使用費:
每一項使用權的每次轉讓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分筆支付的,也要并為一次。
(4)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6)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4.其他規定
①個人所得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受災地區、貧困地區捐贈,捐贈額未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通過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光華科技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可在應納稅所得額的30%內扣除。
個人所得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可全額扣除。(義務教育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村的小學和初中)
②個人的所得用于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可以全額以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③所得為非現金形式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市場價來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六、應納稅額的計算
1.工資、薪金所得
公式: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重點,注意兩種承包方式匯算的區別,另外考慮與所得稅結合問題)
(1)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四業,已經繳納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計征個人所得稅
(3)查賬征稅的計稅方法
①投資者的扣除標準按“工資、薪金所得”標準確定。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但可扣除投資者費用800元/月)
②從業人員的工資支出按標準在稅前扣除,參照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標準確定。
③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生活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客觀題)
④投資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稅務機關核定
⑤企業發生的工會、福利、教育經費可在計稅工資的2%、14%、3.5%標準之內據實扣除,但不得計提。
⑥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年營業額的2%以內,可據實扣除,(企業:2%+5‰),超過部分,可無限向以后年度結轉。
⑦業務招待費支出范圍:1500萬元以下5‰,以上部分3‰(同企業)
⑧不準計提包括壞賬準備在內的各種準備金。
⑨舉辦兩個或以上的獨資企業時,年終匯算清繳,匯總所有企業的所得為應稅所得,以此確定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再分攤到每個企業分別交納。
(4)核定征收:包括定額征收、定率征收和其它合理方法。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應納稅額=(年度收入總額-必要費用(每月1600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4.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應納稅額=(收入-800)×20%
(2)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收入(1-20%)×20%
(3)20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收入(1-20%)×稅率-速算扣除數
(4)代付稅款的計算方法:
①不含稅收入≤3360的:
應稅所得=(不含稅收入-800)÷(1-稅率)
稅=應稅所得×稅率
②不含稅收入>3360的
應稅所得=(不含稅收入-速算扣除數)(1-20%)÷(1-稅率×(1-20%))
稅=應稅所得×稅率-速算扣除數
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其它所得
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6.財產租賃所得
注意按順序扣除下列費用:
①稅費:包括營業、城建、教育附加、房產稅。
②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無限期在以后扣除)
③費用扣除標準:800元或20%
④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稅-修繕費用)×(1-20%)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稅-修繕費用(800為限)-800(費用額)
⑤適用稅率:20%。2001.01.01起,個人按市場價出租居民住房,稅率10%
7.財產轉讓所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稅費)×20%
(1)個人住房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自2006年8月1日起,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按以下規定處理:
(1)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
(2)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①房屋原值具體為:
A.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B.自建住房: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C.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D.已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E.城鎮拆遷安置住房,其原值分別為: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后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后的余額;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②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③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2)個人銷售無償受贈不動產應納稅額的計算
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