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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稅法》備考要點第六章

來源:233網校 2008年2月12日
第六章關稅法
一、征稅對象
進出我國國境的貨物和物品。
1.貨物是指貿易性商品;
2.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和物品、個人郵遞物品、各種運輸工具上的服務人員攜帶進口的自用物品、饋贈物品以及其他方式進入國境的個人物品。
二、納稅義務人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具體界定:
1.攜帶進境的物品,推定其攜帶人為所有人;
2.分離運輸的行李,推定相應的進出境旅客為所有人;
3.以郵遞方式進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為所有人;
4.以郵遞或其他運輸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運人為所有人。
三、稅率
1.進口關稅稅率
(1)稅率設置:自2002.01.01起,稅則設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等稅率。
①最惠國稅率:適用原產于與我國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WTO成員國或地區的進口貨物,或原產于與我國簽訂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于我國境內的進口貨物。
②協定稅率:適用原產于我國參加的含有關稅收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有關締約方的進口貨物。目前有:韓國、斯里蘭卡、孟加拉三國。
③特惠稅率:適用原產于與我國訂有特殊優惠關稅協訂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目前有:孟加拉。
④普通稅率:適用于原產于上述以外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
⑤關稅配額稅率:一定數量內的進口商品適用稅率較低的配額內稅率,超出該數量的進口商品適用較高的配額外稅率。
⑥暫定稅率(部分進口原材料、零部件、農藥原藥和中間體、樂器及生產設備)優先適用優惠稅率和最惠國稅率。暫定稅稅優先用于優惠稅率和最惠國稅率,按普通稅率征稅的進口貨物不適用暫定稅率。
(2)2002年我國的關稅總水平為12%。進口商品的稅率主要體現為:加工程度越深,關稅稅率越高。
(3)計征辦法:基本上是從價稅。從1997幵7月1日起,我國對部分產品實行從量稅、復合稅和滑準稅。
①目前我圍對原油、部分雞產品、啤酒、膠卷進口分別們重量、容量、面積計征從量稅
②復合稅:同時使用從價和從量計征關稅。我國目前對錄像機、放像機、攝像機、數字相機、攝像一體機實行復合稅。如對廣播級錄像機,2000元美元以下,按36%,2000美元以上,按3%,同時征收5480元的從量稅。
③滑準稅:稅率隨進口商品價格由高到低而由低至高的計征關稅的方法。(新聞紙)
2.出口稅只有一欄,即出口稅率。
3.特別關稅: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海關總署負責實施
①報復性關稅:指為報復他國對本國出口貨物的關稅歧視,而對相關國家的進口貨物征收的一種進口附加稅。
②反傾銷關稅、反補貼關稅:指進口國海關對外國的傾銷商品,在征收關稅的同時附加征收的一種特別關稅,其目和在于抵銷他國補貼。
③保障性關稅:在與有實質利益的國家和地區進行磋商后,在一定時期內提高該項商品的進口關稅或采取數量限制措施,以保護國內相關產業不受損害。(對外貿易合作部建議和公布,稅則委決定)
4.稅率的運用:
(1)進出口貨物,應當按照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2)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按照裝載此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3)進出口貨物的補稅和退稅,適用該進出口貨物原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實施的稅率,但下列情況除外:
①按照特定減免稅辦法批準予以減免稅的進口貨物,后因情況改變經海關批準轉讓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補稅的,適用海關接受納稅人再次填寫報半單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②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等屬于報稅性質的進口貨物,如經批準轉為內銷,應按向海關申報轉為內銷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如未經批準擅自轉為內銷的,則按海關查獲日期所施行的稅率征稅。
③暫時進口貨物轉為正式進口需予補稅時,應按其申報正式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④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賃進口貨物,分期付稅時,適用海關接受納稅人再次填寫保管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⑤溢卸、誤卸貨物事后確定需征稅時,應按其原運輸工具申報進口日期所實施的稅率征稅。如原進口日期無法查明的,可按確定補稅當天實施的稅率征稅。
⑥對由于稅則歸類的改變、完稅價格的審定或其他工作查錯而需補稅的,應按原征稅日期實施的稅率征稅。
⑦對經批準緩稅進口的貨物以后繳稅時,不論是分期或一次繳清稅款,都應按貨物原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⑧查獲的走私進口貨物需補稅時,按查獲日期實施的稅率征稅。
四、原產地規定
1.全部產地生產標準:
2.實質性加工標準:進出口稅則中四位數稅號一級歸類已改變或加工增值占新產品總值30%以上。
五、關稅完稅價格(一定要掌握)
1.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以成交價為基礎,并按規定調整后的實付或應付價格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貨價+購貨費用(運抵境內輸入地起卸前的運輸、保險等費用)。
(1)如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未包括實付或應付價格中,應當計入完稅價格(向購貨代理人支付的不算,向銷貨方支付的計算在內)
①由買方負擔的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②由買方負擔的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
③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費用
④可以按比例分攤的,由買方直接或間接免費提供,或以低于成本價方式銷售給賣方的或有關方的貨物或服務的價值,理解為以勞務、實物支付價款。
⑤與該貨物有關并作為賣方向我國銷售該貨物的一項條件,應當由買方直接或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但是進口貨物在境內的復制權費不得計入。
⑥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2)下列費用,如能與該貨物實付或應付價格區分,不得計入完稅價格:
①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的基建、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費。
②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之后的運輸費用。
(①、②兩項都是入境起卸以后發生的,不應計入)
③進口關稅及其他國內稅。
(3)如果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但成交價格與下列任一價格相近,不影響成交價格的公允性:(同時還要考慮商業水平和進口數量等的影響)該成交價海關應接受。
①向境內無特殊關系的買方出售的成交價格。
②按倒扣法確定的完稅價格。
③按計算價格法確定的完稅價格。
(4)雙方有特殊關系的認定:
①買賣雙方為同一家族成員的;
②買賣雙方互為商業上的高級職員或者董事的;
③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④買賣雙方都直接或者間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⑤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⑥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擁有、控制或者持有對方5%以上(含5%)公開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⑦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員、高級職員或者董事的;
⑧買賣雙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員的;
⑨買賣雙方在經營上相互有聯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獨家代理、獨家經銷或者獨家受讓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規定,也應當視為存在特殊關系。
2.進口貨物的海關估價方法(按順序計算,掌握前3種)
(1)相同或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指同時或大約同時(前后45天以內)的貨物價格),如果有多個成交價格,應當以最低價為基礎,估計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2)倒扣價格法:使用本方法應同時潢足的5個條件:
①在被估貨物進口時銷售或大約同時銷售;
②按進口時的狀態銷售;
③在境內第一環節銷售;
④合計的貨物銷售總量最大;
⑤向境內無特殊關系的銷售。
使用本方法應扣除的項目:
①該貨物在境內銷售時的利潤和一般費用及通常支付和傭金。
②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之后的運費、保險費等相關購貨費用
③進口關稅、進口環節稅和其它與進口或銷售有關的國內稅。
完稅價格=境內售價-銷售利潤-經營費用-境內運費等-進口關稅及其他進口稅
(3)計算價格法:按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估定完稅價格:
①原材料費用和加工費用
②進口前同等級或同種類貨物的利潤、一般費用相符的利潤和一般費用
③貨物運抵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費、保險費等。
完稅價格=生產成本等+進口前的銷售利潤+進口前的經營費用+入境前的運費
(4)其它合理方法:是以境內獲得的數據資料為基礎估定完稅價格。但不得使用:
①境內生產的貨物在境內的銷售價格;
②可供選擇的價格中較高的價格;
③貨物在出口地市場的銷售價格;
④以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外的價值或者費用計算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價格;
⑤出口到第三國或者地區的貨物的銷售價格;
⑥最低限價或者武斷、虛構的價格。
3.特殊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及其制成品: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稅或內銷補稅的,海關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規定,審定完稅價格。其中:
①進口時需征稅的進料加工進口料件,以該料件申報進口時的價格估定。
②內銷的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殘次品、副產品),以料件原進口時的價格估定。
③內銷的來料加工進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殘次品、副產品),以料件申報內銷時的價格估定。
④出口加工區內的加工企業內銷的制成品(包括殘次品、副產品),以制成品申報內銷時的價格估定。(視同進口)
⑤保稅區內的加工企業內銷的進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殘次品、副產品),分別以料件或制成品申報內銷時的價格估定。如果內銷的制成品中含有從境內采購的料件,則以所含從境外購入的料件原進口時的價格估定。(視同進口)
⑥加工貿易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以申報內銷時的價格估定。
(2)保稅區、出口加工區貨物:視同進出口處理,發生的倉儲及運輸費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3)運往境外修理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查確定的正常的修理費和料件費。
(4)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境外加工費和料件費,以及該貨物復運進境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估定完稅價格。即:入境內前發生的費用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
(5)暫時進境貨物:按照一般進口貨物估價辦法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
(6)租賃方式進口的貨物:以租金方式對外支付的租賃貨物,在租賃期間以海關審定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留購的租賃貨物,以海關審定的留購價格作為完稅價格;承租人申請一次性繳納稅款的,經海關同意,按照一般進口貨物估價辦法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
(7)留購的進口貨樣、展覽品和廣告陳列品,以海關審定的留購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8)減稅或免稅進口的貨物需予補稅時,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扣除折舊部分價值做為完稅價格。計算公式:
完稅價格=海關審定的原進口價×(1-實際已使用的時間(月)/(監管年限×12))
(9)其他方式進口的貨物:以易貨貿易、寄售、捐贈、贈送等其他方式進口的貨物,應當按照一般進口貨物估價辦法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
以上進口部分為需要掌握的重點
4.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向境外銷售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包括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扣除。出口貨物成交價格中含有支付給境外的傭金的,如果單獨列明,應予扣除;
出口完稅價格=成交價+境內運費+其他費用+保險費
(2)出口貨物海關估價方法:
①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②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③根據境內生產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本、利潤和一般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境內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計算所得的價格;
④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5.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中的運費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的計算
(1)以一般海、陸、空運方式進口的貨物的運費和保險費: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費用計算。如果進口的貨物的運費無法確定或未實際發生,海關應當按照該貨物進口同期運輸行業公布的運費率(額)計算運費;按照“貨價+運費”的3‰計算保險費(即:不管運費和保險費發生未發生,都應計算出然后計入完稅價格中)
(2)以其他方式進口的貨物:
①郵運的進口貨物,應當以郵費作為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②以境外邊境口岸價格條件成交的鐵路或公路運輸進口貨物,海關應當按照貨價的1%計算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③作為進口貨物的自駕進口的運輸工具,海關在審定完稅價格時,可以不另行計入運費。(如汽車)
(3)出口貨物:銷售價格如果包括離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間的運輸、保險費的,該運輸、保險費應當扣除。(即:出口只能包括境內運輸費和保險費)
六、應納稅額的計算
1.從價稅:關稅應納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稅率
2.從量稅:關稅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貨物稅額
3.復合應納稅額:是先計征從量稅,再計征從價稅
關稅稅額=應稅貨物數量×單位貨物稅額+應稅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稅率
4.滑準稅應納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滑準稅稅率
七、關稅減免(法定減免外其它減免稅均由國務院規定)
1.法定減免
(1)關稅稅額在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可免征關稅。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可免征關稅。
(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不含企業)無償贈送的物資,可免征關稅。
(4)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飲食用品,可免征關稅。
(5)暫時進境或出境,并在6個月內復出境或進境的物品,暫免。(指非銷售商品)
(6)來料加工分兩情況:①直接免。②進口時先征,出口時再退。(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都是按實際加工出口的成品數量免征進口關稅。)
(7)因故退還的出口貨物,免進口稅,但不退已征的出口關稅。
(8)退還的進口貨物,免出口稅,但不退已征的進口關稅。
(9)進口貨物的酌情減或免情形:
①在境外運輸途中或在起卸時損壞或損失的。
②起卸后、海關放行前,國不可抗力損壞或損失的
③海關查驗時,已經破漏、損壞、腐爛的,經證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無代價抵償貨物,由國外免費補償或更換的,可以免稅。但未將問題貨物退還國外的,照章納稅。
2.特定減免
(1)科教用品:對科研機構和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合理數量范圍內,國內不能生產的,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學的,免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2)殘疾人專用品:個人專用品,免關稅、增值稅、消費稅;《規定》明確的,免關稅和增值稅。
(3)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
(4)加工貿易產品
①“三來一補”的(指中方只提供勞動力),進境料件不征稅;進口外商的不作價設備和作價設備,分別比照外商投資項目和國同投資項目的免稅規定執行;余料或增產的產品經批準內銷時,價值在進口料件總值2%以內,且總價值在3000元以下的,免稅。
②進料加工:專為加工出口而進口的,按實際復出口的數量,免征。內銷的,照章征稅。對于副產品、次品、邊角料,估價征稅或酌情減免。余料或增產的產品,經批準轉內銷的,價值在進口料件總值2%以內,且總價值在5000元以下的,免稅。
(5)邊境貿易進出口物資: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每人每日價值在3000元以下的,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而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通過邊境口岸進口原產于毗鄰國的商品,進口關稅和增值稅減半征收。但煙、酒、化妝品及規定的必須納稅的,不免。
(6)保稅區:進口供保稅區使用的、進料加工的、供儲存的轉口物資,免進口關稅和其它進口環節稅。出口的物資免征出口關稅。(只有實際出境的,才免,增值稅是退稅)
(7)出口加工區進口貨物:出口加工區可視為不在我國國內,區內運往境內的,視同進口,境內運往區內,視為出口。
(8)進口設備:1998.01.01起,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規定范圍內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9)特定行業或用途的減免稅政策
3.臨時減免:只掌握這個標題就行了,內容不用看
八、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了解)
1.郵稅是海關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的進口稅。
2.納稅人:
(1)攜帶應應個人物品入境的旅客及運輸工具服務人員
(2)進口郵遞物品的收件人
(3)其它方式進口應稅個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個人自用物品不包括汽車、摩托車及其配件、附件(已屬貨物范疇)。
2.稅率:三欄比例稅率
50%:煙、酒
20%:紡織、電子電器、自行車、鐘表、化妝品
10%:書報、影音制品、金銀制品、飲料、其它商品
3.從價計征,完稅價格由海關參照該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價格確定。
九、稅收征管
(一)關稅繳納
1.申報時間: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在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
2.納稅期限:關稅的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應在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
3.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經海總部署批準,可延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關稅強制執行
兩種形式:
1.征收關稅滯納金。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滯納金征收比率(萬分之五)×滯納天數;
2.強制征收。如納稅義務人自海關填發繳款書之日起三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經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強制扣繳、變價抵繳等強制措施。
(三)關稅退還
如遇下列情況之一,可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書面聲明理由,連同原納稅收據向海關申請退稅,并加計同期銀行利率計算的利息:
1.因海關誤征,多納稅款的;
2.海關核準免驗進口的貨物,在完稅后,發現有短缺情況,經海關審查認可的;
3.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經海關查驗屬實的。
對已征出口關稅的出口貨物和已征進口關稅的進口貨物,因貨物種或規格原因原狀復運進境或出境的,經海關查驗屬實的,也應退還已征關稅。
(四)關稅補征和追征
1.關稅補征,是因非納稅人違反海關規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關稅,關稅補征期為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
2.關稅追征,是因納稅人違反海關規定造成少征或漏征關稅,關稅追征期為進出口貨物完稅之日或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并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五)關稅納稅爭議
在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可以向海關申請復議,但同時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海關核定的稅額繳納關稅,逾期則構成滯納,海關有權按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1.納說義務人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30日內,向原征稅海關的上一級海關書面申請復議。逾期申請復議的,海關不予受理。
2.海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以復議決定書的形式正式答復納稅義務人;
3.納稅義務人對海關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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