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稅率與征收率
一、基本稅率:17%
自2009年1月1日起,將部分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由原來的13%低稅率恢復到17%,如銅礦砂及其精礦(非黃金價值部分)、鎳礦砂及其精礦(非黃金價值部分)、純氯化鈉、未焙燒的黃鐵礦、石英、云母粉、天然硫酸鋇(重晶石)等等。
二、低稅率: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鮮奶;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零稅率
大部分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
四、征收率
(一)一般規定:3%
(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的規定
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①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第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第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②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①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②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來水。
⑥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4)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①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②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③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2.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