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銷項稅額的計算
(一)一般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承受應稅勞務也視為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特別需要強調的是盡管銷項稅額也是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但是增值稅采用價外計稅方式,用不含稅價作為計稅依據,因而銷售額中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收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4、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二)特殊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
1、采取折扣方式銷售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2、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
根據稅法規定,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
3、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
還本銷售實質是一種抵押籌集資金行為。稅法規定,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其銷售額就是貨物的銷售價格,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
稅法規定,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發出的貨物作銷售處理,收到的貨物作購進處理。
5、包裝物押金是否計入銷售額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時間在1年以內,又未過期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6、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7、對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銷售額的確定
對視同銷售征稅而無銷售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征收增值稅的貨物,同時又征收消費稅的,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上消費稅稅額。其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