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二、含稅銷售額的換算: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第七節 特殊經營行為和產品的稅務處理
一、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二、混合銷售行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三、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四、電力產品應納增值稅的計算及管理
(一)納稅人
生產、銷售電力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電力產品增值稅納稅人,應該按照《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繳納增值稅。
(二)電力產品的銷售額
電力產品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在目錄電價或上網電價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
供電企業收取的電費保證金,凡逾期(超過合同約定時間)未退還的,一律并入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三)電力產品的征稅辦法
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且不具有一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由發電企業按上網電量,依核定的定額稅率計算發電環節的預繳增值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向發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計算公式為:
預征稅額=上網電量×核定的定額稅率
(四)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發電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電力上網并開具確認單據的當天。
供電企業采取直接收取電費結算方式的,銷售對象屬于企事業單位,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屬于居民個人,為開具電費繳納憑證的當天。
(五)發、供電企業的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