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節 出口貨物退(免)稅
一、出口貨物退(免)稅基本政策
分為三種形式:免稅并退稅、免稅不退稅、不免稅也不退稅。
二、出口貨物退(免)的適用范圍
1、出口貨物必須具備四個條件,方可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1)必須是屬于增值稅或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2)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的貨物;
(4)必須是出口收匯并已核銷的貨物。
2、出口企業滿足上述四個條件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并退稅:
(1)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的外貿企業收購后直接出口或者是委托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3)下列特定出口的貨物:
①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往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②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③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④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等。
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退稅:
1、屬于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有普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
3、外貿企業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包括免稅農產品)出口的,免稅但不退稅。
三、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退稅率:17%、15%、14%、13%、11%、9%、8%、6%、5%等。
四、出口貨物應退稅額的計算
(一)“免、抵、退”的計算方法
1、具體計算方法與計算公式
(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其中: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和抵減額
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其中: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3)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
① 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② 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2、企業免、抵、退計算實例
(二)“先征后退”的計算方法
1、外貿企業“先征后退”的計算辦法
(1)外貿企業出口貨物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稅率
(2)外貿企業收購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增值稅的退稅規定:
① 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持普通發票特準退稅的抽紗、工藝品等12類出口貨物,應退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銷售金額]÷(1+征收率)×6%或5%
② 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按以下公式計算退稅: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6%或5%
(3)外貿企業委托生產企業加工出口貨物的退稅規定:
外貿企業委托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后報關出口的貨物,按購進國內原輔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金額,依原輔材料的退稅稅率計算原輔材料應退稅額。支付的加工費,憑受托方開具貨物的退稅稅率,計算加工費的應退稅額。
2、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期限
(1)外貿企業在2008年1月1日后申報出口退稅的,申報出口退稅的截止期限調整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天后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
(2)外貿企業確有特殊原因在上述規定期限內無法申報出口退稅的,按現行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申報手續。外貿企業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3、外貿企業“先征后退”計算實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