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節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專用發票的聯次
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
二、專用發票的開票限額
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行工作由區縣級稅務機關負責。
三、專用發票領購使用范圍
一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
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1)未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2)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3)未將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結果清單裝訂成冊;
(4)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次。
7、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購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和IC卡。
四、專用發票開具范圍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專用發票開具要求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六、開具專用發票后發生退貨或開票有誤的處理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開票有誤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相關辦法處理。
(二)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比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處理辦法,通知單第二聯交代開稅務機關。
(三)為實現對通知單的監控管理,稅務總局正在開發通知單開具和管理系統。在系統推廣應用之前,通知單暫由一般納稅人留存備查,稅務機關不進行核銷。紅字專用發票暫不報送稅務機關認證。
七、專用發票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
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1、無法認證。
無法認證,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認,無法產生認證結果。
2、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有誤。
3、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的代碼或者號碼不一致。
八、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