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油氣田企業應納增值稅的計算和管理
(一)征稅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生產的企業。
(二)征稅對象
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應繳納增值稅。
(三)稅率
油氣田企業提供的生產性勞務,增值稅稅率為17%。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1、銷售額的核算
油氣田企業提供的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2、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5)上述第(1)項至第(4)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接受其他油氣田企業提供的生產性勞務,可憑勞務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予以抵扣。
(五)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油氣田企業收訖勞務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勞務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地點和預征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采石油、天然氣的油氣田企業,由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并按照各油氣田(井口)石油、天然氣產量比例進行分配,各油氣田按所分配的應納增值稅額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石油、天然氣應納增值稅額的計算辦法由總機構所在地省級稅務部門商各油氣田所在地同級稅務部門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油氣田企業,其增值稅的計算繳納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和稅務部門確定。
(2)油氣田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提供生產性勞務,應當在勞務發生地按3%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在勞務發生地預繳的稅款可從其應納增值稅中抵減。
3、納稅申報
油氣田企業應統一申報貨物及應稅勞務應繳納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