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12:包裝物押金和委托加工業務的稅務處理
11、出租出借包裝物押金
(1)稅收政策(P50)
① 一般政策: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時間在1年以內(以12個月為限),又未過期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② 特殊政策: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納稅。
(2)舉例
【例1】某企業2008年3月10日收取出租包裝物押金23400元,收到轉賬支票一張;2009年3月20日,經清理,將逾期未退的包裝物押金23400元予以沒收,所包裝貨物為非應稅消費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
① 2008年3月10日收取押金時不納稅;
② 2009年3月20日逾期應納稅:銷項稅額=23400÷(1+17%)×17%=3400元。
注意此題可作如下變化:
變化1:所包裝貨物為糧食白酒;
變化2:所包裝貨物為化妝品;
變化3:所包裝貨物為啤酒、黃酒。
【例2】下列包裝物押金應當征收消費稅的有( )。
A.盛裝鹽酸的壇子,單獨收取包裝物押金,6個月后壇子收回,押金返還
B.盛裝鹽酸的工業專用容器,單獨收取包裝物押金,14個月后容器收回,押金返還
C.白酒專用的瓶子,單獨收取包裝物押金,2個月后瓶子收回,押金返還
D.盛裝鹽酸的工業專用容器,單獨收取包裝物押金不再退還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