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jié) 征收管理
知識點5:消費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為:
(1)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銷售合同規(guī)定的收款日期當天。
(2)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4)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貨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jù)的當天。
2、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納稅期限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一個季度。
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申報納稅。
三、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除此之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jīng)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jīng)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征收的消費稅稅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減應納稅款。
四、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