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業(3%)
1、建筑: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為不是建筑業稅目的征稅范圍;出租或投資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業的征稅范圍。
2、安裝。
3、修繕: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等。
4、裝飾: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
5、其他工程作業:代辦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等。
6、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業務。
(三)金融保險業(5%)
對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屬于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的,征收營業稅。
(四)郵電通信業(3%)
1、郵政業務包括傳遞函件或包件(含快遞業務)、郵匯、報刊發行、郵務物品銷售、郵政儲蓄及其他郵政業務。
2、電信業務包括電報、電傳、電話、電話機安裝、電信物品銷售及其他電信業務。
(五)文化體育業(3%)
包括文化業和體育業。文化業包括表演、播映、經營游覽場所等。
【例3】按照現行營業稅制度規定,下列經營活動應按“文化體育業”征收營業稅的有( )。
A.電臺播音
B.電視臺播映廣告
C.時裝表演
D.舉辦藝術講座
E.錄像廳放映錄像
答案:ACDE
(六)娛樂業(5%、20%)
臺球、保齡球按5%的稅率計征營業稅,其他的如高爾夫球等按20%征稅。
娛樂場所為顧客提供飲食服務及其他各種服務也按照娛樂業征稅。
(七)服務業(5%)
1、服務業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和其他服務業。
2、光租業務和干租業務屬于服務業中的“租賃業”。
4、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從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征收營業稅。
5、承包費、租賃費一般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費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不征收營業稅: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2)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會計核算;
(3)出包方與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潤為基礎的。
6、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點經營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旅游業”項目征收營業稅。(注:除此之外的索道按“交通運輸業”征稅)
7、交通部門有償轉讓高速公路收費權行為,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項目征收營業稅。
8、無船承運業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9、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房產使用權與酒店進行合作經營,如房產產權并未歸屬新的經濟實體,業主按照約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紅收入均應視為租金收入,根據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
10、對港口設施經營人收取的港口設施保安費,應按照“服務業”稅目全額征收營業稅。
11、單位和個人受托種植植物、飼養動物的行為,應按照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例4】提供文藝演出場所單位的場租收入應按( )稅目征收營業稅。
A.文化體育業
B.娛樂業
C.服務業-代理業
D.服務業-租賃業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