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服務業(掌握)5%
1、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經營性租賃為服務業)、廣告業和其他服務業。
2、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光租業務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干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
3、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發行機構發行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但是對福利彩票機構以外的代銷單位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4、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從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征收營業稅。
6、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點經營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旅游業”項目征收營業稅。
7、交通部門有償轉讓高速公路收費權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項目征收營業稅。
8、無船承運業務應該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9、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房產使用權與酒店進行合作經營,如房產產權并未歸屬新的經濟實體,業主按照約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紅收入均應視為租金收入,根據有關稅收法行政法規的規定,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 征收營業稅。
10.對港口設施經營人收取的港口設施保安費。
11.單位和個人受托種植植物、飼養動物的行為,應按照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殖稅。
(八)轉讓無形資產5%
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出租電影拷貝、轉讓著作權和轉讓商譽。
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共擔投資風險共享收益的,不征營業稅。對投資后轉讓股權不征收營業稅。
(九)銷售不動產5%
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和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在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一并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1、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在投資后轉讓其股權也不征收營業稅。(以無形資產一樣)
變化2、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變化3、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按規定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