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征管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費不適用《征管法》。
二、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管理
1.開業稅務登記
(1)開業稅務登記的對象
①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其中包括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
②其他納稅人。根據有關法規規定,不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稅的外,都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開業稅務登記的時間和地點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以下幾種情況應比照開業登記辦理:
①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②跨地區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注冊稅務登記。
③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包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④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連續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變更、注銷稅務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的范圍及時間要求: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2)注銷稅務登記的適用范圍及時間要求: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l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