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中一系列矛盾(國際重復征稅、國際避稅)的產生都與稅收管轄權有關。
屬地原則——地域管轄權
稅收管轄權劃分原則 屬人原則 居民管轄權(居住期限和住所標準)
公民管轄權(國籍標準,包括團體、企業)
一、國際重復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跨國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進行分別課稅所形成的交叉重疊征稅,又稱為國際雙重征稅。
國際稅收中所指的國際重復征稅一般屬于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類型 | 產生原因 | 征稅主體 | 納稅人 | 稅源 |
法律性 | 不同征稅原則 | 不同 | 同 | 同 |
經濟性 | 股份公司經濟組織形式 | 不同 | 不同 | 同 |
稅制性 | 復合稅制 | 不同 | 同 | 同 |
1.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納稅人所得或收益的國際化和各國所得稅制的普遍化是產生國際重復征稅的前提條件。各國行使的稅收管轄權的重疊是國際重復征稅的根本原因。
2.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形式(1)居民(公民)管轄權同地域管轄權的重疊(2)居民(公民)管轄權同居民(公民)管轄權的重疊(3)地域管轄權同地域管轄權的重疊(支付地與來源地)
3.國際重復征稅消除的主要方法
國際重復征稅消除的主要方法 | |||||
免稅法 | 抵免法 | ||||
全額免稅法 | 累進免稅法 | 直接抵免 | 間接抵免 | ||
不考慮國外所得 | 境內外總所得×稅率×國內所得/總所得 | 全額抵免 | 限額抵免 | 一層間接抵免 | 多層間接抵免 |
我國企業所得稅允許采用直接限額抵免法和間接限額抵免法處理跨國所得的征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