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稅款征收
(一)稅款優先的原則
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納稅人發生欠稅在前的,稅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執行;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二)稅款征收的方式: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委托代征稅款、郵寄納稅、其他方式
(三)稅款征收制度
1.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制度
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2.延期繳納稅款制度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特殊困難的主要內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3.稅收滯納金征收制度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4.減免稅收制度
減免稅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具體規定將在稅收實體法中體現)。
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待遇期間,仍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l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減稅、免稅;對不報告的,又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稅務機關有權追回已減免的稅款。
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也可以直接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l0個工作日內直接上報有權審批的上級稅務機關。
減免稅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進行一次性審批。
減免稅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準予減免稅的書面決定。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
5.稅額核定制度: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③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④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⑤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⑥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6.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納稅人的稅款征收制度
適用對象: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
執行程序:(1)核定應納稅額;(2)責令繳納;(3)扣押商品、貨物;(4)解除扣押或者拍賣、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5)抵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