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① 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 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2)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范圍——只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納稅人僅限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也不包括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3)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應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①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②必須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期限繳納應納稅款的期限內。
(4)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5)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8.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采用法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1)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2)稅收保全與強制執行關系:稅收保全是強制執行的前提,但強制執行不是稅收保全的必然結果。
(3)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范圍:
不僅可以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而且可以適用于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4)其他:
①稅務機關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時,必須堅持告誡在先的原則,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應當先行告誡,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再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②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必須同時強制執行。對納稅人已繳納稅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以單獨對納稅人應繳未繳的滯納金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③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④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9.欠稅清繳制度
(1)嚴格控制欠繳稅款的審批權限――省級
(2)限期繳稅時限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3)建立欠稅清繳制度,防止稅款流失
①阻止出境人,稅務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執行。
②建立改制納稅人欠稅的清繳制度。
③大額欠稅處分財產報告制度。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④稅務機關可以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即對納稅人的到期債權等財產權利,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繳稅款。
10.稅款的退還和追征制度
(1)稅款的退還;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2)稅款的追征。
①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②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③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在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規定期限的限制,無限期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