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稅目與稅率
一、稅目
按照《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2006年3月調整后,確定征收消費稅的只有煙、酒、化妝品等14個稅目,有的稅目還進一步劃分若干子目。
(一)煙
(二)酒及酒精
(三)化妝品
(四)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對出國人員免稅商店銷售的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五)鞭炮、焰火
(六)成品油
(七)汽車輪胎
包括的汽車輪胎是指用于各種汽車、掛車、專用車和其他機動車上的內、外輪胎。不包括農用拖拉機、收割機、手扶拖拉機的專用輪胎。自2001年1月1日起,子午線輪胎免征消費稅,翻新輪胎停止征收消費稅。
(八)小汽車
(九)摩托車
(十)高爾夫球及球具
(十一)高檔手表
(十二)游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四)實木地板
二、稅率
(一)要區別使用稅率。
(二)消費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以適應不同應稅消費品的實際情況。
第五節 計稅依據
按照現行消費稅法的基本規定,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主要分為從價計征、從量計征和從價從量復合計征三種方法。
一、從價計征
在從價定率計算方法下,應納稅額等于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乘以適用稅率,應納稅額的多少取決于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和適用稅率兩個因素。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結算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取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二、從量計征
在從量定額計算方法下,應納稅額等于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單位稅額,應納稅額的多少取決于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和單位稅額兩個因素。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三、復合計征
現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中,只有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采用復合計征方法。應納稅額等于應稅銷售數量乘以定額稅率再加上應稅銷售額乘以比例稅率。
生產銷售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依據為實際銷售數量。進口、委托加工、自產自用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依據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量、委托方收回數量、移送使用數量。
四、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一)卷煙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為調撥價格或核定價格。調撥價格是指卷煙生產企業通過卷煙交易市場與購貨方簽訂的卷煙交易價格。計稅調撥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中國煙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煙草交易(訂貨)會2000年各牌號、規格卷煙的調撥價格確定。核定價格是指由稅務機關按其零售價倒算一定比例的辦法核定計稅價格。核定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某牌號規格卷煙核定價格=該牌號規格卷煙市場零售價格÷(1+35%)
實際銷售價格高于計稅價格和核定價格的卷煙,按實際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計稅價格和核定價格的卷煙,按計稅價格或核定價格征收消費稅。
非標準條包裝卷煙應當折算成標準包裝卷煙的數量,依其實際銷售收入計算確定其折算成標準條包裝后的實際銷售價格,并確定適用的比例稅率。
(二)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三)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四)酒類關聯企業間關聯交易消費稅問題處理
(五)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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