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基本原理
二、納稅義務人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三、征稅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上述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分別按以下標準確認:
1.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
2.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
4.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5.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自2009年12月1日起,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即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應納稅額,向納稅人征收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后再作調整。
4.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征稅款。
對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稅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準。
五、稅收優惠
(一)法定免繳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這部分土地是指直接從事于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8.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9.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筑,對納稅單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1.為了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支持重點產業的發展,對石油、電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鐵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設施用地,三線調整企業、鹽業、采石場、郵電等一些特殊用地劃分了征免稅界限和給予政策性減免稅照顧。具體規定如下:
(2)對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0)對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2)建材行業的石灰廠、水泥廠、大理石廠、砂石廠等企業的采石場、排土場地,炸藥庫的安全區用地以及采區運巖公路。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利用林場土地興建度假村等休閑娛樂場所的,其經營、辦公和生活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5)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減免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六、征收管理
(一)納稅期限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三)納稅地點和征收機構
(四)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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