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概念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
不適用調解原則。稅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愿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行稅務機關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
具體來講,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四、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五、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在稅務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中,起訴權是單向性的權利,稅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稅務機關只能作為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不能反訴。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管理相對人在提起稅務行政訴訟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稅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律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判決
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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