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目標
掌握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和原則,勞動爭議調解的特點,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勞動爭議的分類以及勞動爭議的分析處理方法。
知識要求
一、勞動爭議處理概述
(一)勞動爭議的概念
勞動爭議亦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認定與實現所發生的糾紛。
1.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是特定的
2.勞動爭議的內容是特定的
3.勞動爭議有特定的表現形式
(二)勞動爭議的分類
1.按照勞動爭議的主體劃分
(1)個別爭議
(2)集體爭議
(3)團體爭議
2.按照勞動爭議的性質劃分
(1)權利爭議,又稱既定權利爭議
(2)利益爭議
3.按照勞動爭議的標的劃分
(1)勞動合同爭議,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
(2)關于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而發生的爭議。
(3)關于勞動報酬、培訓、獎懲等因適用條件的不同理解與實施而生的爭議。
勞動爭議產生的原因
1.勞動爭議的內容只能是以勞動權利義務為標的。
2.市場經濟的物質利益原則的作用,使得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既有共同的利益和合作的基礎,又有利益的差別和沖突。
二 動爭議處理的原則
著重調解及時處理的原則
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的原則
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企業調解委員會對勞動爭議的調解
(一)調解的特點
1.群眾性。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企業內依法成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這體現在其人員組成和工作原則上。調解活動強調群眾的直接參與。
2.自治性。調解是企業內的勞動者對本單位運行的勞動關系進行自我管理、自我調節、自我化解矛盾的有效形式。
3.非強制性。調解程序完全體現自愿的特點,即申請調解自愿,不能強制,調解協議的履行信賴于當事人的自愿及其輿論的約束。
(二)調解委員會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時的調解的區別。
在勞動爭議處理中的地位不同;
主持調解的主體不同;
調解案件的范圍不同;
調解的效力不同。
(三)調解委員會的構成和職責
1.調解委員會的組成
(1)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
(2)用人單位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定;
(3)工會代表,由用人單位工會委員會指定。
2.調解委員會的職責
(1)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程序處理本單位的勞動爭議,回訪、檢查當事人執行調解協議的執行情況,督促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2)開展勞動法律法規、企業內部勞動管理規則的宣傳教育工作,預防勞動爭議的發生;
(3)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進行調解登記、檔案管理和分析統計工作。
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勞動爭議的原則
1.自愿原則
2.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權利的原則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的仲裁
(一)勞動爭議仲裁的含義
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機構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申請,依法就勞動爭議的事實和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做出判斷和裁決的活動。
(二)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機構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構成: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
2.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三)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
1.一次裁決原則
2.全議原則
3.強制原則
4.回避原則
5.區分舉證責任原則
(四)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
勞動爭議當事人的義務
團體勞動爭議的特點
(一)爭議主體的團體性
(二)爭議內容的特定性
(三)影響的廣泛性
能力要求
一、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
1.根據我國勞動立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勞動爭議時,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
2.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申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3.調解不成或不愿調解,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
4.錄事人一方或雙方不服仲裁規定,則申訴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并做出最終判決。
二、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程序
(一)申請和受理
(二)調查和調解
(三)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調解意見書
三、勞動仲裁程序
(一)申請和受理
(二)案件仲裁準備
(三)開庭審理和裁決
仲裁文書的送達
四、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
五、團體勞動爭議的處理方法
(一)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處理方法
1.當事人協商。
2.由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協調處理。
3.當事人的和平義務。
(二)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處理方法
1.當事人協商。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3.法院審理。
六、勞動爭議案例分析的方法
(一)按照勞動爭議自身的規定性進行分析
(二)按照承擔法律責任要件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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