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者派遣的組合勞動關系運行中,勞動者派遣機構和接受單位都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承擔義務。派遣機構具有作為受派遣勞動者的形式用人主體和派遣勞動者與接受單位之間的中介組織者的雙重身份,對保證組合勞動關系的和諧運行負有重大責任,其抵御勞動者派遣的社會風險的實力和信譽都對勞動者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關重要。因而應當對勞動者派遣機構的資格實行嚴格管理。它與社會、勞動者以及接受單位的利益都有直接關系,因而必須對派遣機構的資格實行嚴格管理。派遣機構的責任及其承擔責任的財產條件、制度條件等必須明確設定,還應避免違約或侵權行為發生后,找不到歸責依據或不具有承擔責任條件的現象。其內容主要有:
1.資格條件。勞動者派遣機構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設立的條件,依法設立法人治理機關,并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從業人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達到法定標準的注冊資本,足以抵御可遇見的系統風險的風險保證金。
2.設立程序。勞動者派遣機構的設立應當實行許可制度。營業服務范圍在一地的,由當地政府勞動保障部門特許;從事異地勞動者派遣業務的,應當由派遣機構所在地和接受單位所在地政府的勞動保障部門雙重特許。取得勞動者派遣許可證后,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方可營業服務。
3.合同體系。在組合勞動關系的運行中,存在兩種合同,其一為形式用人主體與受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其二為派遣機構與接受單位的勞動者派遣協議。勞動合同的內容除應當具備勞動合同的一般法定條款之外,為適應勞動者派遣的特殊需要,還應增加法定條款,如接受單位、派遣期限、接受單位的工作崗位等;勞動者派遣協議應包括形式用人單位與實際用人單位的職責劃分、責任范圍、責任擔保形式、對被派遣的勞動者義務的分擔方式,并應具有操作性。派遣協議應能保證派遣機構督促接受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的實現方式,派遣機構有義務將派遣協議內容告知勞動者。特別是,如果出現派遣勞動者的接受單位不能履行派遣服務費支付義務時,派遣機構應負有擔保責任。勞動合同與勞動者派遣協議關于勞動條件的標準應保持均衡。
政府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應推薦使用以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合同和勞動者派遣協議的格式文本。
派遣勞動者的接受單位為自身利益出發,應和符合上述條件的派遣機構建立用人方面的分工協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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