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成績統計與上報
(一)成績統計要求
1.評審委員對考生的論文內容進行評定后,由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登記匯總考生論文內容評定成績,并在綜合評審之前公布參加答辯人員名單。
2.論文內容評分表(附表4)和論文由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統一封存保管,供評定答辯成績時使用。
3.書面/口頭答辯結束后,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登記匯總考生答辯成績,保存考生論文、答辯試卷、綜合評審評分表和綜合評審成績登記匯總表(附表6)。
4.綜合評審成績計算辦法
綜合評審成績=論文內容成績×40%+論文答辯成績×60%。
5.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應及時對綜合評審成績進行匯總統計,錄入統考管理系統。
(二)相關資料的上報
各地要按照考務管理要求,及時對綜合評審成績進行匯總統計和質量分析,并將有關情況通過統考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統計,統計結果連同理論知識部分和操作技能部分的成績一同上報勞動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