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西省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鑒定報名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晉職鑒字[2015]6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西省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鑒定報名機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2015年3月25日
山西省國家職業資格
統一鑒定報名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山西省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鑒定報名機構的管理,更好地為廣大社會勞動者服務,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鑒定的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西省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鑒定報名機構(以下簡稱“報名機構”)在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或具有法人資質的、具有職業培訓資源的培訓機構設立。
第三條 報名機構是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鑒定(以下簡稱“統考”)工作的宣傳窗口,有責任有義務宣傳國家和我省職業培訓、職業技能統一鑒定的有關政策和規定,正確引導和組織考生參加統考報名工作,促進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健康發展和就業質量的提高。
第二章 設立審批
第四條 申請成立報名機構的單位要向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山西省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鑒定報名機構申請表》(見附表)
二、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資質證明,包括申請單位的批準成立文件或營業執照、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件等復印件;
2.申請開展的職業名稱、級別;
3.培訓師資情況,包括專職師資職稱、專/兼職師資人數及比例;持職業資格證的師資情況等;應提供教師的專業職稱證書復印件;
4.機構場地情況,說明場地是自有還是租賃,要求租賃不得少于三年;應提供有關場地房產證明或租賃合同證明等復印件;
5.設備設施情況,包括固定教室、機房、教員辦公室、配備投影儀、投影幕、講課板、計算機房、空調、自建網站及網址等方面;
6.報名組織管理情況。包括工作運作機構設置、管理制度、市場宣傳及相關工作評估等;
7.主要生源地域。
遞交書面申請的同時遞交原件交省中心審驗(原件當日返回),復印件附于書面申請之后。
第五條 省中心根據《山西省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鑒定報名機構申請表》和書面申請,派專家實地核查機構場地、人員、制度及相關設施設備情況。驗收合格的,省中心批準成立報名機構并下發機構編碼。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報名機構應按國家統考有關要求,接受考生的咨詢、報名,并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初審。重點審查考生是否符合國家職業資格申報條件,包括:
1.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身份證或學生證、軍官證、士兵證以及其他規定合法的需要有考生照片的證件及相關復印件。
2.符合申報條件的證件:考生所在單位出具的工齡證明、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證書等及復印件。
報名機構對資格審查合格的準予報考相應等級的職業,并指導考生填寫《山西省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鑒定存檔表》。
第七條 報名機構統一使用《職業技能鑒定統一鑒定錄入器系統》軟件正確錄入考生數據信息。凡因報名機構錯誤錄入導致考生信息失效的,由報名機構報省中心修正。
第八條 報名機構將報考人員信息報省中心復審資格。對不符合資格審查條件的考生,取消該考生考試資格,同時對報名機構提出通報批評。
第九條 報名機構應結合自身和考生的實際情況,對統考規定必須經過培訓方可報名的考生,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職業培訓或考前輔導。職業培訓考前輔導使用國家指定的職業技能鑒定教材,嚴格按照《國家職業標準》中規定的標準學時數進行,確保培訓時間和培訓質量。
第十條 省中心統一安排考務并通過報名機構向考生發放準考證。報名機構負責通知考生攜帶身份證、準考證等有效證件準時應考。
第十一條 報名機構應在省中心公布成績后五個工作日內,向考生通報鑒定結果。對成績有異議的考生,由報名機構統一填寫《山西省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鑒定成績復核申請表》,于成績公布后十個工作日內報省中心復核,并負責將省中心復核結果及時反饋有關考生。
第十二條 統考成績保留期為一年。凡考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合格、其他科目成績不合格者,在成績保留期內,考生可參加一次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按“正常考試”重新報名。
第十三條 報名機構應嚴格執行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標準,按報名人數繳納職業技能鑒定費用。
第十四條 報名機構須在醒目位置公示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標準和培訓收費標準,不得捆綁收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省中心對報名機構實行報考管理。根據工作業績,按職業規模分年度對報名機構職業范圍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報名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省中心對其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報名機構暫停組織報名資格。
1.考生報名資格初審把關不嚴;
2.信息上報不及時或上報信息錯誤多,造成工作延誤和不良后果;
3.違規收費、不正當競爭、擾亂鑒定秩序;
4.對必須培訓的職業未達到培訓要求,造成不良影響;
5.工作失誤造成考生誤考或其他影響統一鑒定工作正常開展。
第十七條 報名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取締報名機構資質:
1.嚴重違犯國家及省有關政策規定;
2.資格審查中弄虛作假;
3.在媒體進行虛假宣傳,造成惡劣影響;
4.限期整改未達到規定要求。
第十八條 報名機構應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各項服務設施和配套措施,提高工作質量。做到年初有計劃,年終有總結。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中心負責解釋,并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山西省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鑒定報名機構申請表
機構名稱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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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地址 |
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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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成立機關 |
批準 成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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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職務/職稱 |
聯系方式 |
辦公: 手機號: | ||||||||
電子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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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職務/職稱 |
聯系方式 |
辦公: 手機號: | ||||||||
電子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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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情 況 |
1.是否具備辦學許可或職業培訓許可: □是 □否 2.是否具備收費許可: □是 □否 3.主要培訓方式: □面授 □遠程 □在校生 (可多選) | ||||||||||
4.是否從事過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鑒定報名工作: □是 □否 5.從事報名時間: 年 月 ~ 年 月 6.組織報名人數: 人次 | |||||||||||
7.生源范圍: | |||||||||||
8.場地設施: | |||||||||||
9.其他 | |||||||||||
擬 開 展 職 業 范 圍 |
序號 |
職業名稱 |
五級 |
四級 |
三級 |
二級 |
一級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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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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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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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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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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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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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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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職責 |
姓 名 |
性別 |
專/ 兼職 |
職 稱 |
專業方向 |
專業 工齡 |
所屬單位名稱 (兼職人員填寫) |
教 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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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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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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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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