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
問題1.事件1中,建設單位所提出要求的不妥之處及正確的做法:
(1)不妥之處:總監理工程師代表負責增加和調配監理人員;
正確做法: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增加和調配監理人員。
(2)不妥之處:施工單位將本月工程款支付申請直接報連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審核后撥付工程款。
正確做法:1) 施工單位將本月工程款支付申請提交監理人審查,監理人在14天內完成審核;
2)報發包人審批同意后,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進度付款證書。
3) 發包人應在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28天內,將工程進度款支付給承包人。
問題2.事件2中,監理機構簽發《工程復工令》的工作程序:
(1)總監簽發局部《工程暫停令》,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并;
(2)按事故分類等級報告相應主管部門;
(3)成立質量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請原設計單位出加固補強方案經相關方簽認后,施工方編制固補強施工專項方案組織實施;
(5)加固補強完畢組織相關方對結果進行驗收,必要時要進行技術檢測鑒定;
(6)簽認質量事故處理報告,技術資料歸檔;
(7)簽發《工程復工令》。
問題3.事件3中,分析事故等級,判斷該事故的最終等級為:
(1) 2人死亡屬于一般事故;
(2) 9人重傷屬于般事故;
(3) 1100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屬于較大事故;
綜合以上條件該事故的最終綜合判斷為較大事故。
問題4.事件3中,分別指出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是否有責任為:
(1)建設單位應承擔責任;
理由:發包人應依據相關工程的工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該工程定額工期確定的合理工期為1年,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提前3個月竣工,超過了20%,不合理。
(2)監理單位應承承擔責任;
理由:專業監理工程師不再堅持整改要求不正確,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3)施工單位應承承擔責任;
理由:施工單位在主體結構施工中未執行原施工方案,而拒絕監理單位管理。
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