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產公司計劃在北京開發某住宅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的形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單位領取了招標文件。本工程招標文件規定:2004年10月20E1下午l7:30為投標文件接收終止時間。在提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投標單位需提供投標保證金20萬元。
在2004年10月20日,A、B、C、D、F五家投標單位在下午17:30前將投標文件送達,E單位在次日上午8:00送達。各單位均按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了投標保證金。
在10月20日上午10:25時,B單位向招標人遞交了一份投標價格下降5%的書面說明。
開標時,由招標人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并宣讀了A、B、C、D、F五家承包商的名稱、投標價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內容。
在開標過程中,招標人發現C單位的標袋密封處僅有投標單位公章,沒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字。
評標委員會委員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共有4人組成,其中招標人代表2人,經濟專家l人,技術專家l人。
招標人委托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經過綜合評定,評標委員會確定A單位為中標單位。
問題:
1.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何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2.B單位向招標人遞交的書面說明是否有效?
3.在開標后,招標人應對C單位的投標書作何處理,為什么?
4.投標書在哪些情況下可作為廢標處理?
5.招標人對E單位的投標書作廢標處理是否正確,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