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解析:
1.作為監理工程師為了準確判斷混凝土的質量是否合格,應當在有承包方在場的情況下組織自身檢驗力量或聘請有權威性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或是承包商在監理方的監督下,對第二層主體結構的鋼筋混凝土柱,用鉆取混凝土芯的方法,鉆取試件再分別進行抗壓強度試驗,取得混凝土強度的數據,進行分析鑒定。
2.采取全部返工重做的處理決定,以保證主體結構的質量。承包方應承擔為此所付出的全部費用。
3.承包方不按合同標準規范與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和質量檢驗與試驗,應承擔工程質量責任,承擔返工處理的一切有關費用和工期損失責任。監理單位未能按照建設部有關規定實行見證取樣,認真、嚴格地對承包方的混凝土施工和檢驗工作進行監督、控制,使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得不到嚴格的、及時的控制和發現,以致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工期拖延,屬于嚴重失誤,監理單位應承擔不可推卸的間接責任,并應按合同的約定課以罰金。
4.業主向承包商提供了質量不合格的水泥,導致出現嚴重的混凝土質量問題,業主應承擔其質量責任,承擔質量處理的一切費用并給承包商延長工期。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都按規定對水泥等材料質量和施工質量進行了抽樣檢驗和試驗,不承擔質量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