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了中標單位并簽訂合同。
該工程合同條款中部分規定如下:
(1)由于設計未完成,承包范圍內待實施的工程雖然性質明確,但工程量還難以確定,雙方商定擬采用總價合同形式簽訂施工合同,以減少雙方的風險;
(2)施工單位按建設單位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施工單位不承擔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責任;
(3)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主要管網線路資料,供施工單位參考使用;
(4)施工單位不能將工程轉包,但允許分包,也允許分包單位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
在施工招標文件中,按工期定額計算,該工程工期為573天。但在施工合同中,雙方約定:開工日期為2007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為2009年7月25日,日歷天數為586天。
在工程實際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下列情況。
(1)工程進行到第6個月時,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出通知,指令壓縮國家基建投資,要求某些建設項目暫停施工。該工程項目屬于指令停工下馬項目,因此,業主向承包商提出暫時中止合同實施的通知,承包商按要求暫停施工。
(2)復工后在工程后期,工地遭遇當地百年罕見的臺風的襲擊,工程被迫暫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損,現場場地遭到破壞,最終使工期拖延了2個月。
(1)該工程合同條款中約定采用的總價合同形式是否恰當?說明理由。
(2)該合同條款中存在哪些不妥之處?指正并說明理由。
(3)本工程的合同工期為多少天?為什么?
(4)對國務院指令暫時停工怎么處理?對不可抗力事件的暫時停工怎么處理?